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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继承疑难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20-12-25    作者:姚艳艳律师
目前社会中,独生子女家庭的结构最为简单,一般由父母和独生子女三个人构成,家庭亲属关系清晰。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一旦去世,无论是依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未成年的独生子女都存在很大可能性是唯一继承人,但司法实践中,常常因为独生子女作为继承人唯一、无可纠纷性,或发生继承时未成年,导致子女办理继承成为一个难题。这其中既有法律制度安排不合理的原因,也有独生子女家庭采取的传承措施不当之故。
    一、独生子女继承面临的问题
    1、独生子女父母的财产在哪里?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遗产的形式也存在多样化,财产分布多元化。遗产形式上不仅包括房产、存款、股权、股份、理财产品、保险、甚至还可能是网上虚拟财产等,不仅包括国内财产、可能还存在海外财产。如果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突发意外或疾病未及订立遗嘱或交代身后事等,就会导致子女因为不了解父母遗产却又无法查明的情况。   
    2、独生子女继承诉讼难
    独生子女继承诉讼难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因继承人的唯一性,无法列明被告
    目前的现实条件下,银行、工商管理部门、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还不具有配备专门的法律人员审查遗产继承过户事宜的条件,遗产继承的办理仍主要交由公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办理。而公证机构办理的继承公证,需要没有任何争议且继承人能够按照公证机构列明的清单提供所有材料的情况下才能办理,存有任何争议或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相关材料时,都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但提起诉讼需要原被告明确,目前,在继承人唯一的情况下,很难列明被告,法院也很难受理该类案件。
    (2对监护人确认有争议或监护人怠于行使相关职责
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未成年独生子女由于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独立行使权利和提起诉讼,在确定监护人之前,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就更存在着现实的障碍。如果没有遗嘱,如何确定孩子的监护人呢?又由谁来代为保管遗产呢?如果监护人迟迟无法定下来,孩子也难以办理继承,父母的财产可能面临流失、被转移或侵吞的风险,即使监护人确定下来,如果监护人怠于行使有关职责,也会导致继承人难以办理继承。
    二、如何突破独生子女继承困境
    1. 立法完善    
    笔者认为,首先我国可以仿效德、日的法律制度,建立专门的家事法院,制定家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也有部分家事法学者呼吁建立仿效法、俄的法律制度,在诉讼之外整合现有的非诉机构(如公证、调解、仲裁),建立非诉事件程序法。
其次,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应当增加对当事人法律地位确认的特别程序。在继承案件中,父母离异或者父母双亡的独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死亡,又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法院应当受理该类案件,可以判决的形式确认当事人为唯一继承人。当事人可以依据法院的判决书实现继承。或者法院可以受案后向相关单位开具协查询问函,调查被继承人的财产情况,以弥补法律空白,让继承人可以了解遗产情况,通过合法程序实现继承。
    2.父母早立遗嘱并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1)作为独生子女的父母,可以遗嘱的方式列明具体财产及安排,避免子女继承时无法查明财产。
    2)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的形式为子女指定监护人。父母在世时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自己信任的人在自己去世后担任自己孩子的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和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成长。
    3.合理利用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以遗嘱的方式,订立于死亡后将指定遗产用信托方式,请受托人依委托人规划方式,将信托财产的利益给予受益人,至信托存续期间届满为止。其组成要素为“遗嘱”及“信托”二部分,“遗嘱”依民法典继承编第三章,指遗嘱人为其意思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信托”依信托法条,指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使受托人依委托人目的,给受益人利益。遗嘱需先合法成立,信托内容才会有效。
遗嘱信托方式更加灵活,可指定支付生活费、医疗费、学费,待受益人成年或达到一定年龄后再给付剩余信托财产,此举可以避免年幼的受益人,将分配到的遗产不当使用,或被他人侵占。也可以避免因继承人年幼不善理财导致财产缩水或灭失。
    4.独生子女无法办理继承公证的情况下,如何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继承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需要有明确的被告。笔者认为,目前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被告明确。在此前提下,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如下尝试进入诉讼程序,但需审慎列明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防止虚假诉讼:
    (1)如果独生子女是唯一法定继承人,可以尝试将被告范围扩大至第二顺位继承人。如果独生子女为唯一遗嘱继承人,可以将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此,此类人可以作为的诉讼一方当事人来解决诉讼继承困境。
    (3)在明知财产线索的情况下,无法办理财产过户时可将相关单位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在此种情况下存在一定风险,需要谨慎处理诉讼请求。
    5.巧妙利用基层调解司法确认制度
    大多数情况下,对于独生子女继承权问题,其他亲属往往没有争议,但苦于银行、房产登记中心等单位需要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才能办理相关提取或过户手续,只好求助于法院。也有些通过调解再司法确认的方式解决了问题。基于不同地区对基层调解司法确认的标的额要求,案件类型要求不同,独生子女和其他亲属间申请司法所或其他机构调解时需要详细了解当地司法机关司法确认调解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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