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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关于中国法治建设的一般理论

发布日期:2020-1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性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一般理论中的灵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

  这条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其他一切的法治理论以及法律制度创新都是从这个根衍生出来,并且从这里汲取养分不断完善的 脱离了这个根,其他的法治理论和创新将犹如无根之木、无源之水,缺乏活力和生命力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 3 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理论明确了,首先,我国采用的国家治理模式是法治的而不是人治的,是以消灭阶级和特权、实现秩序、公平、效率、正义、自由等价值目标为目的的治理

  其次,我们所坚持的法治道路是强调主权在民的,是以民为本的,奉行权利本位

  最后,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是党带领人民结合中国国情实际所作出的选择,也必将在党的领导下明确政治方向,保障人民利益 也是区别于西方现代法治理论的重要特征

  二、关于坚持“三统一”原则的理论

  (一)坚持“三统一”原则的重要性

  “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三统一”原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原则 “三统一”原则的提出可追溯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邓小平同志的一些列讲话中;于党的十六大确立,并预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形成 党的十八大之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国情对该理论做出了进一步定性和论述,强调了坚持“三统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就都是在“三统一”原则的统领下实现的

  (二)要处理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

  坚持“三统一”原则,必须处理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 对此,党中央的文件中已多次明确,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 没有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就只是一句空话,依法治国就无法实现公平、正义;没有人民当家做主,党的领导就失去意义,而依法治国也只是维护利益集团的工具;没有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将沦为人治,而人民当家做主将只是一句口号

  三、关于社会主义法治本质特征的理论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是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中总结的“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是人民的选择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经历过被重视的阶段、被忽视甚至被否定的阶段以及再次被重视的阶段,在经历过对法治的否定之否定的认识之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开启了我国的法治建设从静态的制度建设向动态的法治能力建设的过渡时期,党的十五大更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肯定了法治在我国国家治理层面的重要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提出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概念,如“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中国”等,并且我们也围绕着这些概念理出了一套中国特有的法学理论,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更是将法治建设推向了高潮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治建设历程可以看出,在这个过程中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依法治国是党带领人民作出的选择,也必将在党的领导下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

  (二)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 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党作为执政整体代表的是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而法治所维护的就是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从根源上讲,社会主义法治就是维护党的领导的

  “党大还是法大”这是一个伪命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党大还是法大”是伪命题,是将党作为执政整体而言的,并不意味着党组织及党员干部个体就能以党自居,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就个体而言,一切行为都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受法律约束

  (三)处理好党法关系必须改进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方向性的领导,是政治保证,实现党的领导就是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更好的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

  与此同时,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要不断加强和巩固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能力;要进一步发挥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要不断完善党内法规体系,体现党的建设的系统性、规则性;最后,还应将法治建设的实效作为判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标准

  (四)处理好党纪党规与国法的关系

  “党纪党规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纪党规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党纪严于国法”并不是说党纪党规“高于”国法,“严于”体现的党纪之于党员较之国法之于国人的行为标准更高、要求更严 “高于”则强调的是效力的优先性,是同一价值体系当中的比较,然而,党纪与国法的效力范围并不在同一领域 简言之,从对行为的规范或者制约标准上来看,党纪是严于国法的;但在对不当行为的评价上,党纪与国法不在同一评价体系内,但党纪党规始终不得与国法相抵触,亦不得越俎代庖

  四、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

  “法治中国”理论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法治浙江”实践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扩展而来的 “法治中国”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

  (一)坚持三个共同推进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现代法治理念和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结晶;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行政主体,尤其是各级政府应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行政权 三个共同推进明确了治国、执政、行政的依据是“法”,也明确了一切公权力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要将公权力尤其是行政权装进制度的笼子里

  (二)坚持三个一体建设

  国家与社会的划分打破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国家治理过程中过分强调公权力作用的局面,强调了国家与社会的不同其实就是明确了社会自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法治国家是从公权力的规制层面来谈的,法治社会是从私权利的保障上来谈的,这两者相互统一,并行不悖 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最为关键的部分,可以说,法治政府的建成与否关系到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

  五、关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理论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首次出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

  “良法善治”中的“良”与“善”既表明了我国法治建设已经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迈进,又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提出了最终目标 四中全会以前,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党的纲领性文件中,从未对政策、法律等作出过价值判断,但四中全会“良法善治”的提出预示着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又向前迈了一大步 “良法”是立法所要实现的目的,从行为上讲,就要求立法者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法律的制定和认可必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必须体现人民意志、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立法行为必须强调法的“客观性”以及立法的目的性 “善治”是对法的执行和适用提出的高要求,强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在明确行政目的、司法目的的基础上运用法律,做到公开公正、以人为本

  实践中,法治思维的运用主要表现在处理法治于改革的关系上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法治引领改革、立法先行是根本原则 但实践中,改革应于法有据,并不代表没有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改革就该停下来,而是要分情况处理:对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试行的,则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员会的重要作用,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以实现法治引领改革

  注释:

  1、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23,24
  2、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4.51
  3、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24
  4、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4.36
  5、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4.36
  6、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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