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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妻子可以先拿走一半。

发布日期:2020-12-2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薛A、薛B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原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渠A遗产的2/3份额,即1号房产50%份额的2/3份额,约合670000元,并以最终评估价格为准;2.本案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薛A与被继承人渠A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原告薛A与渠A结婚前育有一子,即原告薛B。原告薛A与渠A结婚时尚未成年,与渠A已经形成抚养、赡养关系。另查,渠A父亲已去世,被告系渠A母亲。2017年6月16日,渠A因病去世。1号房屋系薛A与渠A婚后出资购买,登记在渠A名下,系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作为渠A的法定继承人对渠A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现因遗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特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刘A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并不是薛A与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婚前房屋,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总份额六分之一的份额继承,上述房屋租金也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综上,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薛A、渠A登记结婚。薛A婚前育有一子薛B。渠A于2017年6月16日去世。 
   渠A与鲁A于2006年3月22日签订《2号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将其名下2号房屋以47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鲁A(首付145000元、贷款325000元)。同日,渠A收到鲁A自其尾号为4254的银行账户转账存入的145000元。2006年4月29日,渠A收到银行支付的325000元。2006年6月19日,渠A向宿A尾号为6004的银行账户汇款400000元。 
   渠A与许A于2009年4月17日签订《1号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约定许A将其名下1号房屋以56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渠A。该协议约定渠A应支付的款项包含首付款330000元在内共计348457.30元,申请银行贷款为230000元。2009年6月11日,许A尾号为3133的银行账号收到款项559617.17元。2009年6月12日,该账户注销,取款方式为现金支取。 
   本案庭审中,许A出庭作证,陈述渠A向许A支付的427263元系其代为向许A支付,并以渠A售房款中的400000元转账给宿A清偿其与宿A之间的债务予以折抵。本案庭审中,宿A出庭作证,陈述其所收到的400000元为许A之前所欠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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