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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骂人一时爽,侵犯名誉后悔迟

发布日期:2020-12-30    作者:丁嫣律师
案情: 今年年初,陈某在新浪微博上发现自己被“网暴”了——某账号发布多条微博对其进行侮辱,还披露了他的照片、住址、手机号码等信息。陈某多次向新浪微博投诉,但平台未及时处理。不久后,陈某将新浪微博所属的公司和该账号实际所有人诉至法院,要求两主体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案情回放
  2020年1月22日,陈某在新浪微博上发现了一个名为“台州玉环xxx”的账号,该账号发布数条微博对其进行侮辱、诋毁,内容包括“一个花季少女16岁开始在外同居,骗钱,堕胎……”等。
  随后,陈某针对该账号微博内容提交多条投诉信息,并通过投诉举报大厅投诉,要求新浪微博封号或删除相关博文,并上传自己的身份证信息、保证声明及链接,但微博平台并未进行处理。4月1日,新浪微博对该账号进行了封号。
  4月8日,陈某将新浪微博所属的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该账号的实际所有人樊某起诉至玉环法院,要求两主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公证费1200元。
  庭审现场
  由于该案涉及到当事人隐私,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的两名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告樊某经法院传唤表示无法参加诉讼,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
  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原告陈某表示,玉环是一个只有40多万人口的小城市,负面消息传播尤其迅速。该微博发出后,身边的人议论纷纷,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和折磨。
  被告樊某在答辩状中表示,自己现在的男友邱某是陈某的前男友,而她是因为“迫不得已”才在网上攻击了对方。
  樊某表示,2012年至2016年,邱某和陈某交往期间,两人挥霍无度、开支巨大。随后两人开始向他人借钱,举债高达百万。两人分开后,邱某背负了所有欠款,陈某销声匿迹。如今,自己作为另一半,还在帮忙偿还欠款。
  此外,樊某还提供了短信截图和通话记录,指出是陈某侮辱自己在先。最后,樊某表示,因陈某和邱某前期共同花费太多,已严重影响自己目前的生活,其所述真实,请求法官从轻判决。
  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原告陈某表示,自己在发现“台州玉环xxx”账号发布多条侮辱性微博后,曾于2月3日至4日通过微博平台提交5条投诉信息,但被告公司并未处理。
  3月5日,陈某再次通过微博平台进行投诉,要求被告公司对“台州玉环xxx”封号或删除相关博文,并上传自己的身份证信息、保证声明及链接,但被告公司没有进行处理。直到3月26日,陈某再次以“诉求书”的形式内容发送给被告公司,公司才对该账号进行封号。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怠于处理自己的请求,导致微博内容在3个月的时间内广泛传播,给自己造成持续伤害。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认为已合理履行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一,原告前几次的投诉仅仅针对账号,并未提供具体的侵权信息,在相关权利人不予指正且提供充足的证据的情况下,平台自身不可能判断涉案内容的真实性,亦不可能发现侵犯名誉权的事实。
  其二,在3月31日收到诉求书后,公司及时审查原告提供的材料,虽原告仍仅提供涉案账号主页链接,但在诉求书中对该账号中发布的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提供了详细要求封号的理由。因此,被告于4月1日及时对该账号进行了禁止访问处理。
  其三,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受到的损害,涉案微博仅是在涉案微博用户的个人微博界面发布,微博账号粉丝数仅有28个,且涉案微博的评论及点赞量也极低,这在月用户4.46亿的微博平台上,造成影响的范围极其有限。
  法院判决
  玉环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对本案两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及责任承担,评判如下:
  其一,樊某是否构成侵权。樊某与陈某因私怨引发纠纷,从2020年1月份开始,樊某在微博平台发布原告的姓名、可能的住址、工作单位,揭露原告的“过往”,用词刻薄、低俗,不论事件真伪,这些博文都意在极力贬低陈某的社会评价,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过错明显,对陈某造成的损害后果确实存在,故应认定樊某行为构成侵犯陈某的名誉权。
  其二,樊某的责任承担问题。因名誉侵权,樊某应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另外,还需承担陈某为保全证据所支出的1200元公证费用。关于樊某是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的问题,相关司法解释要求侵权造成被侵权人严重后果的,侵权人才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就事实而言,樊某的微博粉丝和关注人数有限,可以说是一个影响力很弱的微博账户,且本案也无证据证明樊某的微博粉丝或关注的人与陈某的亲戚、朋友或同学等日常生活圈熟识的人存在交叉。樊某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较轻,且结合陈某与樊某之间还存在其他情感及经济纠纷、整个事件“事出有因”等情况,法院对于陈某要求赔偿相应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其三,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该公司作为国内知名的网络社交平台,应当成为传播社会主义价值观正能量的平台,而不能成为个别博主用以宣泄私愤的地方。樊某的博文仅14条,其内容粗俗、针对性强,一般人稍加分析就知道其目的。公司对陈某的投诉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其存在过失;同时作为网络平台提供者,平台运行期间在接到他人投诉的情况下应高度注意并及时审查。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樊某在微博平台更改为实名后向原告陈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相关内容在平台上保持30天。如果被告樊某不履行,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在微博平台将被告樊某的微博改为实名后传载本判决书的说理及主文部分。被告樊某支付原告陈某为侵权支出的公证费用1200元,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民的低龄化倾向,网络暴力现象日益突出。本案主审法官陈巧峰表示,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如果在网络平台上对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造成损害,同样要承担代价。
  陈巧峰提示,如果遭受了网络暴力,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维权。一是保存证据。为让证据的证明力更强,可以到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进行公证;二是找平台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三是要求平台提供实际侵权人资料并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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