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优化审”改革路径(一)
发布日期:2020-12-31 作者:姚雷律师
一、突出重点
(一)庭前分流。庭前的重点是分流。一是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结合案件类别、是否进入实体审理、是否涉众涉稳等区分繁简,如对于信息公开等案件可以依法实行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对于明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二是剥离程序性事项。将大量程序性、事务性、辅助性工作采取外包等形式分流。三是类案集中审理。对于案由相同、一方当事人相同的类型化案件,可以集中到一个团队或者一个审判人员、一段时间内进行集中审理。四是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首先,认真阅卷和准备庭审提纲。虽然有观点主张将法庭变为办公室,提倡“有理讲在法庭”,不主张开庭前阅卷,但为有效驾驭庭审、加强庭审的针对性,提倡庭前翻阅卷宗、做到心中有数。其次,做好庭前协调工作。协调应当贯穿案件办理始终,庭前协调有助于多元化快速化解争议。第三,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召开,注意防止将优化误读为繁琐化。第四,进行风险评估。对于涉众涉稳等案件,积极采取措施,做好庭审预案,加强安全保障,争取相关支持。
(二)庭中优化。庭中的重点是优化。一是庭前与庭中衔接。庭前开展的工作需在庭中进行说明,以便有机衔接。二是规范举证质证。行政案件依法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庭审中原则上应由被告先举证,原告后举证,但不作为和行政赔偿等案件可以由原告先举证。举证质证后,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尽可能当庭认证。三是调查和辩论环节合并。行政诉讼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但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引入调查和辩论合并审理模式。实践中应当因案而异,如果案件争点主要在于事实部分,通常仍应将事实调查清楚再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四是引入最后陈述环节。行政诉讼法并未规定最后陈述,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引入该环节,具体操作中可适当简化。五是合议庭成员相互配合。原则上庭审不应由一人大包大揽,应注重合议庭成员间的合理分工与协作配合。六是应对突发事件。如对于当事人当庭申请回避的,应当具体分析而不应一概休庭。如果申请回避的事由明显不属于法定事由,可以当庭驳回。此外,对于在法庭上喧闹、不配合庭审甚至扰乱法庭秩序的,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庭后延伸。庭后的重点是延伸。一是做好协调工作。依法可以调解的案件除当庭开展调解工作外,休庭后继续做好相关工作。不符合调解要求的也应积极争取支持、开展协调工作,力争实质性化解争议。二是积极探索文书改革。裁判文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文书制作应当进行繁简分流,积极探索模版化、要素化、格式化、表格化等简易文书,集中精力制作繁案文书,据法论理,加强文书的说理性。三是加强判后释疑。部分当事人提起诉讼往往由于对法律理解错误或是为“争一口气”,此类案件可以采取判后当面释明等方式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四是提出司法建议。包括针对个案、结合类型化案件或一段时期的行政审判情况提出司法建议或司法审查白皮书,助推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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