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之过,谁该负责
发布日期:2020-12-31 作者:黄家培律师
被告向原告购买桉树木,这些桉树位于原告屋门前,被告购买后便雇请人员进行砍伐,被告也叫原告帮忙砍树,于是原告便参与到砍伐树木活动中,被告顾请的工人表示没有看见原告是否走开,就锯断了木,原告因此受伤。
法院审理
工人在砍伐树木时有注意安全生产的义务,在砍伐树木过程中应确保在场人员离开后再进行砍伐,被告雇请的工人未尽到确保安全的义务,在作业过程中导致原告受伤,存在过错,被告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对砍伐树木存在危险具备期待可能性,但在砍伐树木杳仍主动靠近现场致发生事故,其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依法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原、被告各承担本次事故的50%责任。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366668.47元给原告。
案件分析
原告的伤与被告雇请工人砍伐树木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被告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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