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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隐私的外部限制

发布日期:2021-01-11    作者:方乐律师

从个人隐私的性质判定隐私的内容只是一种内部的论证,但是构成隐私的内容依然会受到其他价值或利益的平衡限制,这是一种不可缺少的外部论证,因此隐私价值并不是个人或社会追求的唯一目标。比如媒体的自由表达和个人的隐私利益之间,以及政府保护社会安全的利益和个人隐私之间的权衡,都表明个人隐私的保护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其他价值的限制。因此,在离婚诉讼裁判文书公开制度中保护个人隐私是一项值得追求的价值,但是进入审判过程的个人隐私同样要受到其他价值的限制,这种价值主要来自一种公共利益的要求,这种公共性导向一方面来自于审判权运行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来自离婚诉讼在市场交易中的外部效应。

1.个人隐私与审判权性质

审判权运行的性质和公民知情权构成了裁判文书公开的理论基础,但是这在实质上是一体两面的问题,都是从一种公共利益或秩序导向上限制裁判文书公开中的个人隐私保护。从审判权运行的性质来看,国家权力的运行应当受到监督已经是现代社会中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律或共识,纠纷解决功能和居中裁判地位的审判权更应当受到监督,因此司法公开是国家权力公共性的基本要求和具体体现。“裁判文书是法院审理和解决特定案件的过程、依据、理由、结论的集中反映与书面载体,是作为国家公共权力组成部分的司法权运行的结果。”因此,真正的司法公开,不仅要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道案件的审理结果,更重要的还要让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了解案件的处理过程。裁判文书公开体现着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立场和要求。同时,这种监督的实现不只是来自权力之间的监督,更是来自于公民权利,并服务于公民权利。 这种权利就是公民的知情权,意指公民有知晓和了解政府的重要事务和国家重要决策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实现不只是在事关自身事务的时候可以要求司法机关披露审判过程及其结果,还会扩展到基于知情权对于公权力的监督。

裁判文书不只是国家审判权运行的结果,还会涉及到当事人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个人隐私信息,因此裁判文书公开一直在尽力平衡个人隐私保护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紧张关系。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对“关于解决在裁判文书上隐藏个人信息”问题的答复》,其中提出在“个人信息”问题上,“力求达到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与当事人重要信息的安全之间的最佳平衡”。如上所述,即使离婚诉讼裁判文书中确实可能存在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是否就可以无视裁判文书公开背后承载的公共价值或利益呢?显然并非如此。一方面,个人享有的隐私与国家代表社会群体拥有的共同利益之间具有不同的诉求,这种差异性体现在代表公益的法律相对于社会成员享有隐私的范围有更强的优先性。比如我国《反家暴法》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国家、社会与家庭的共同利益时,家庭内部与家庭暴力相关的隐私行为或信息将被限制或强制披露。另一方面,只是因为离婚诉讼裁判文书中涉及到个人隐私就放弃司法公开价值并无说服力,更何况当这些隐私只是占据很小一部分时,完全可以在裁判文书公开的基础上采取其他措施进行保护。

2.个人隐私与交易安全

离婚诉讼裁判文书并不只是关系到两个人身份关系的改变,身份关系改变及因此而来的财产关系变化会对财产交易安全产生重大的影响。无论是在典型性离婚诉讼中,还是在和离婚有关的非典型性离婚诉讼中,财产关系的变动都是不可忽视的问题之一,并且和离婚相关的财产变动信息会产生很强的外部效应,比如伴随离婚的夫妻债务处理问题会直接影响到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因此,“婚姻”与“交易安全”的平衡是这个时代的重要法律议题之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后,围绕夫妻债务问题引发了“如何平衡婚姻安全与交易安全”的社会讨论,因为夫妻债务纠纷往往和离婚问题纠缠在一起。比如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中,大量的财产交易纠纷和离婚问题勾连在一起。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

影响市场中交易安全的因素有很多种,但是在市场主体具有有限理性的情况下,获得更多的信息有利于交易安全的实现。如果大量的信息不予公开,那么合作将会减少或者交易风险将会增加。这是因为有关交易的决定将在次优的信息下做出,或以更高的成本才能获得被隐瞒的信息。裁判文书公开带来的信息公开有助于交易安全的实现,因此个人隐私保护与交易安全之间的权衡不可避免。有学者认为财产状况是个人隐私信息的组成部分,但是随着社会合作的不断增强和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财产状况或者个人的财产变动日益脱离个人隐私开始变成一种个人信息,这种个人信息不再强调不能披露,而是强调当事人的控制和利用。比如个人的财产状况掌握在银行手中,财产的变动情况存留在银行或支付宝等机构手中。因此有学者主张,中国的隐私权制度应该倾向于与政府共享信息利益的制度设计, 这种观点实质上更为注重信息流动带给社会的公共效益。我国2016年《规定》基于个人隐私将离婚诉讼裁判文书列入不公开事项范围内,实质上没有考虑到隐私信息过度独占带给交易安全的不利之处。

在当下离婚率高涨,家庭财产日益复杂、庞杂的背景下,离婚诉讼涉及的财产内容和财产价值将会无比复杂,在涉及公司股权和不动产类型的财产时,足以影响到交易秩序的波动。一旦因离婚诉讼裁判文书“不公开规定”的存在,导致大规模的财产变动信息无法被披露,则必然与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存在价值冲突,“信息”主导下的交易安全将会受到实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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