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征收承包土地强行摧毁种植物,强制执行的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广西省玉林市某县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苏先生在广西省玉林市某县拥有一处合法承包经营的土地,因县政府规划建设公园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苏先生对征地补偿有异议,未与征收单位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县政府强行摧毁其承包土地上种植物。苏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朱艳姝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指导当事人向广西玉林市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某县政府强行摧毁承包地和地上农作物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被告拨付安置地给原告,办理相关权属证书,以及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金。经一审法院审理,作出行政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但一审法院以苏先生的两项诉讼请求不宜在本案诉讼中合并审理和裁判为由,驳回了原告苏先生的起诉。苏先生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在京平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向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指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广西省玉林市某县人民政府辩称其征收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没有按照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部门办理征地补偿手续。上诉人对政府的补偿标准有异议,应依法定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或裁决,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京平拆迁律师提出:本案被上诉人广西省玉林市某县人民政府强推上诉人苏先生承包地已被依法确认违法,被上诉人应对其违法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苏先生因违法行为受到的直接损失是其承包土地被征收而应当获得的征地补偿安置权利,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及青苗补偿费。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苏先生的征地补偿安置已落实到位,上诉人苏先生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胜诉】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二、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本网站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特殊对象认定和补贴办法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居住困难户人数审核办法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 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166、167和168街坊(一期))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地块选房、签约规定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地块选房、签约规定
- 关于静安区北京西路凤阳路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 关于徐汇区东安一、二村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 虹口区143街坊产权调换房屋选购办法(征求意见稿)
- 关于普陀区广泉路站地块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 徐汇区宜山路道路拓宽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石门二路170弄及周边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
- 徐汇区长乐路695弄6、7号房屋征收决定
- 关于140街坊旧区改造和房屋征收中特殊困难补助人员申报、认定办法
- 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虹口区143街坊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