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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控股的房产公司未能证明财产独立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21-01-21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7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M公司签订《某项目团购协议书》,约定原告团购被告的位于A市一号房屋,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476587元,并出具了收据。直到现在原告才知道所购房屋已确定为拆迁安置房被其他业主选定,且被告在签订合同时隐瞒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原告与被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某项目团购协议书》无效,被告返还已支付购房款476587元及利息55045元,被告M控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M公司辩称,1、应当先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团购协议书,再处理返还购房款问题;2、原告要求赔偿的利息无事实、合同及法律依据。 
   被告M控股公司辩称,1、原告与被告M控股公司无合同及法律关系;2、被告M控股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M公司签订《某项目团购协议书》,约定原告团购被告开发的位于A市一号房屋,建筑面积约38.59平方米,原告一次性支付预约金476587元;原告按照被告通知时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已支付的预约金直接转为购房款,并享受上述优惠措施;原告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退房的,被告收到通知后7日内将原告预约金全额无息退还;原告应按照被告通知的时间和地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未签订者,被告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无息退还原告预约金。2017年7月25日,被告M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1份,载明交款方为原告,内容预约金,金额476587元,加盖有被告M公司财务专用章。 
   庭审中,被告M公司称目前涉案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以上事实由团购协议书、收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M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签订的某项目团购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M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卢洋购房款476587元及利息 
   三、被告河南M控股公司有限公司对被告M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房产律师认为: 
   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某项目团购协议书,因被告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协议无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476587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损失,被告应以476587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M控股公司系被告M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故被告M控股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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