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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要求书面通知吗

发布日期:2021-01-21    作者:曹乐维律师

不安抗辩权要求书面通知吗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规定: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先履行合同的一方行使不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的,应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 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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