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对产权式商铺业主行使物权进行限制的法理依据

发布日期:2021-01-22    作者:丁嫣律师
目前对于产权式商铺的所有权人行使物权进行必要限制已逐渐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共识,但该种限制的法理依据是什么,司法实践中依然有着不同的认识。
  共有说。持该观点的人认为,产权式商铺业主之间系按份共有法律关系,故该类商铺的业主在行使所有权时,理应按照共有的法律特征进行必要的限制。但笔者认为,共有说并不可取,理由如下:首先,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相冲突。产权式商铺属于不动产,依然需要由登记机关颁发权利证书,而登记机关所颁发的权利证书中记载了房屋面积、权利人以及共有情况等内容。我国物权法在第二章第一节不动产登记中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产权式商铺业主对商铺的所有权属于单独所有还是共同所有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以及权利证书来确定。忽略产权式商铺的权利证书以及不动产登记簿中关于共有情况的记载,而是根据产权式商铺的外观认定产权式商铺众多业主之间对商业建筑按照份额共同所有,显然不符合物权法的法律规定。其次,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属于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行政职能,如果权利人认为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容错误,可以通过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直接通过裁判的形式来确立本属于不动产登记以及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容易引起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第三,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定不相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合同解除后运营公司占有商铺实质上侵害了商铺的物权,按共有说,此时各商铺业主之间属于共有关系,此时所有商铺业主应共同参加诉讼,如果在仅有涉案商铺业主与运营公司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进行裁判就违反了民事诉讼程序规定。

  物权之恰当平衡说。持该观点的人认为,权利的行使均有边界,不可跨越边界,一旦跨越,就会侵害到他人的权利。物权的取得和行使也不能例外。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该条即物权法所确立的维护公共利益与物权之恰当平衡原则。产权式商铺业主作为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同样不能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以恰当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所以应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笔者赞同该种观点。任何人在权利的行使过程中都应当负有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以恰当方式行使权利的义务。首先应当尊重产权式商铺业主对其商铺专有部分所享有的独立的排他的所有权,即业主可以完整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但产权式商铺因其自身的特点使得业主的权益是紧密相连的,业主之间的独立商铺往往只有集中起来才能发挥最大的功效,在商业建筑整体对外进行了招租使用的情况下,业主基于对商铺的所有权,要求运营公司返还商铺,可能会影响到商业建筑功能的整体发挥,从而影响到其他业主物权的实现,在这种情形下对业主物权行使的方式加以限制就显得尤为必要,且我国物权法第七条所确立的维护公共利益以及物权之恰当平衡原则也为法院驳回业主返还商铺的诉请提供了法律依据。

  产权式商铺业主因运营公司不履行合同而解除合同后,要求返还商铺的主张,就其本质上讲是业主作为商铺所有权人行使物权的一种方式,但其行使物权的方式不应当损害到其他业主作为所有权人的权益,当遵循物权之恰当平衡原则,法院在审理中亦应当将审查重点放在该种诉求若得到支持后,是否会明显影响到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上,从而做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