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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套路贷”,利息计算吗?本金要还吗?

发布日期:2021-01-27    作者:李大贺律师

诺亚融易通(芜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范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并作出 (2020)沪0110民初12035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起诉。该公司对此不服,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二审中,范某某辩称,一审法院已就本案情况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公安分局刑警大队联系核实;案涉合同是在被威胁情况下签订的,本案涉嫌“套路贷”,请求移送给公安机关调查。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该公司提交的诉状及证据,本案讼争系因该公司与范某某签订《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该公司向范某某出借款项而引发,范某某已就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向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警大队报案且该公司是范某某所列犯罪嫌疑人之一,公安机关已接收范某某报案材料并开展调查,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并裁定驳回该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该公司所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经本院与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联系确认,一审法院所述情况属实,且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将直接影响本案的裁判结果,故对该公司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作出(2021)沪74民终26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小贷公司“套路贷”构成犯罪的,利息应当计算吗?本金需要偿还吗?我认为,根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第1款、第7条第1款之规定,利息不予计算;部分利息已经支付的,可以直接冲抵本金;冲抵后,剩余本金为零,并且超额偿还的,多还的部分由小贷公司如数退还给借款人;尚有本金未还的,不予返还,而是应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小贷公司虽然“套路贷”,但不构成犯罪的,利息应当计算吗?本金需要偿还吗?我认为,从《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2条对“套路贷”概念的阐释来看,“套路贷”的主要手段为诈骗或者欺诈,根本目的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此借款人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撤销借款合同,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主张借款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被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借款合同,自始无效。这就相当于对利息没有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视为没有利息;部分利息已经支付的,借款人可以主张直接冲抵本金;冲抵后,尚有本金未还的,借款人继续偿还;剩余本金为零,并且超额偿还的,多还的部分由小贷公司如数退还给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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