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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情侣对簿公堂,谁来担责

发布日期:2021-01-28    作者:李丹律师

基本案情
   郭芬与马阳系情侣关系。马大华、黄彩代是马阳的父母,他们早年已离婚。 
   2018年10月17日21时许,马阳与他人吃夜宵饮酒,期间叫郭芬帮忙开车送其回家。次日3时许,郭芬将马阳送回马阳家中,马阳到家后即躺下休息,郭芬则到卫生间洗澡。一个小时后,马阳醒来,发现郭芬在卫生间内洗澡长时间未出,便撞门进入。此时,郭芬坐在卫生间地板上,排气扇亦未打开。马阳将郭芬抱到床上休息。当日9时许,马阳到外地出差。 
   当日下午,郭芬家人通过手机定位找到郭芬。10月19日早上,郭芬家人发现郭芬反应迟钝、木讷,遂将郭芬送至宜州区人民医院就诊,后转到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郭芬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一氧化碳中毒性脑病;低钾血症。郭芬共住院54天。黄彩代、马阳为郭芬支付医疗费3万余元。 
   2019年5月13日,经伤残鉴定,郭芬因本次损伤致颅脑损伤,伤残程度为十级残疾。 
   2019年6月27日,郭芬将马阳其及父母马大华、黄彩代诉至宜州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他们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4万余元。 
   2019年7月10日,马阳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经双方协商,法院委托南宁市某司法鉴定所对郭芬目前精神状态及伤残等级进行重新评定。12月6日,该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边缘智力);精神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经查,涉案住房的所有权人为马大华,日常由马大华、马阳管理居住。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郭芬系因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时,过度吸入燃气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而中毒受伤,双方对该事实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马大华(男友父亲)作为涉案住房的管理、使用人,无视安全隐患,将燃气热水器安装在空气不流通的卫生间内,是造成郭芬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受伤的主要原因,马大华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郭芬(女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密闭狭小的空间内使用燃气热水器,没有打开排气扇,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郭芬应自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马阳(男友)亦是涉案住房的管理、使用人之一,其允许郭芬使用安装在空气不流通的卫生间内的燃气热水器,未对不熟悉情况的郭芬进行安全隐患告知,在郭芬一氧化碳中毒后,未及时送医救治,亦具有一定过错。 
   经核算,宜州区法院厘清郭芬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根据各方过错大小,法院确定由马大华承担50%的责任,马阳承担20%的责任,郭芬自行承担承担30%的责任。黄彩代不是涉案住房及燃气热水器的所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马大华赔偿郭芬5万余元;马阳赔偿郭芬2万余元;驳回郭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小普法
01《民法典》第1179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02《民法典》第1172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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