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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多次盗窃获有期徒刑六个月

发布日期:2021-0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刑事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孙某于2018年7月29日10时许,在长白县某工地工棚内,趁工棚内无人,盗窃被害人尚某放在床铺上的一部白色vivoX9手机,盗窃被害人王某放在床垫子下的一部蓝色金立手机及现金人民币613元。经鉴定,两部手机于2018年7月30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00元。盗窃物品总价值1313元人民币。

  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以对其从宽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的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受到过刑事处罚。此次盗窃数额以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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