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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合法上诉被驳回,二审法院撤销重作

发布日期:2021-01-29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女士【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顾冬庆律师、王志伟律师、晏红霞律师【被上诉人】河南省洛阳市某区人民政府【案情简介】吕女士在河南省洛阳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因洛阳市某建设项目,面临征收,由于双方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吕女士于2019年某日收到某区政府出具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吕女士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顾冬庆律师、王志伟律师、晏红霞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维权经过】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发现该征收补偿决定在事实上和程序上均违法。律师指导吕女士向洛阳市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审法院驳回了吕女士的诉讼请求,吕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在京平拆迁律师的帮助下提起上诉,并提出以下几点理由:1、评估机构选择不合法;2、某区政府一审提交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不能使用;3、评估报告送达存在问题;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房屋装修附属物价值没有事实依据;5、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信息不明确、不具体,导致征收补偿决定不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6、临时安置房没有计算标准;7、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遗漏补偿项目。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某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河南省洛阳市某区人民政府辩称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符合案件事实,程序合法,对上诉人吕女士作出的征收补偿与绝大多数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标准一致,且评估机构选择合法,评估报告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京平拆迁律师提出:河南省洛阳市某区人民政府在一审时提供的房屋价值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照片不真实,且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评估报告送达程序合法,未能充分保护上诉人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故河南省洛阳市某区人民政府据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缺少事实依据,程序违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胜诉】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二、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三、责令河南省洛阳市某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律师说法】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的,征收机关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合法强拆,这时候再想提高征收补偿就晚了。所以,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律师会帮助您找出其中的违法点,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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