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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发布日期:2021-02-01    作者:杜红涛律师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需具备的条件。它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侵权是指不该作而作;不作为侵权,是指该作而不作。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一般而言,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 
   过错是指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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