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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姨子有2个丈夫,其中一个竟是姐夫,小姨子怒将民政局告上法庭

发布日期:2021-02-04    作者:曾莉律师

阿蓉和阿香是姊妹,阿蓉是妹妹,阿香是姐姐。早在1988年12月31日,阿香以“阿容”的名字(注意:是容并非蓉)、阿香本人的照片以及阿香本人与阿云在某乡政府申请结婚登记,填写了《结婚登记申请书》(载明女方为阿容,出生日期为67年8月29日,一代居民身份证编号为xxxx)。
   总之,除了名字不是阿香的真实名字,其他信息均为阿香所有。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为,“阿容”与阿云符合结婚条件,准予办理结婚登记。此后,阿香与阿云以夫妻名义,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第二年,也就是1989年9月30日,阿蓉和小温在金牛区人民政府申请结婚登记,《结婚登记申请书》上载明的女方为阿容,出生日期为1967年8月29日,一代居民身份证编号为xxxx。 
   阿蓉与小温也过上了幸福的生活,直到2017年11月10日,阿蓉打算将自己的户口从原籍迁至丈夫小温处,迁户口肯定要看结婚证。 
   阿蓉把结婚证拿出来之后才发现,结婚证上的名字和身份证上的名字居然不一样。阿蓉当时并未在意,只以结婚证名字登记错误为由,向某民政局申请补领结婚证。 
   该民政局审查发现,阿蓉已于1988年12月31日与阿云进行过结婚登记,于是拒绝向其补发结婚证。 
   阿蓉无奈,只好将龙泉驿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龙泉驿区民政局于1988年12月31日所作的结婚登记。
问题一:为什么当年是乡政府办理的结婚登记,现在却要告民政局呢? 
   现在结婚登记都去民政局,乡政府、街道办、区政府、不设区的市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是1986年的规定(早已废止)。【轻舟律师团队提示】这里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法的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之规定,因此,龙泉驿区民政局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法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问题二:阿容与阿云的结婚登记截至2017年时,已经过去快30年了,难道还没有超过起诉期?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超过起诉期的,要么不予立案,要么立案后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之规定,本案中阿蓉于2017年11月10才知道她与第三人阿云于88年12月31日存在一次结婚登记行为,阿蓉在2017年11月23就向法院起诉,因此,阿蓉的起诉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并未超过起诉期。
问题三:阿蓉告赢了吗? 
   当然告赢了,法院判决撤销原龙泉驿区某乡政府于1988年12月31日为阿容与阿云办理的结婚登记。 
   首先,阿蓉本人并未亲自前往办理结婚登记; 
   其次,该登记导致阿蓉有2个丈夫,违反“一夫一妻制”; 
   最后,该登记导致小姨子和姐夫是夫妻,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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