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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规则的背景原理

发布日期:2021-02-04    作者:郭庆梓律师
德国法上提出上述双重相关事实理论,并非仅试图增设某种程序法技术上的特殊规则,而是试图更深层次地指向程序正义的实现,其目的在于“简化和加速纠纷的最终解决”。在收集证据前,受诉法院一般无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发生,一旦需要审查证据就必然会导致对同一问题的重复审判。如果将相关实体问题提前到诉的合法性审查中处理,那么法院无法支持的诉讼请求将由于诉不合法而被驳回,而其中包含的、就实体请求权成立与否的裁判始终无法产生既判力,因而可能造成诉争仍可不断重复进行的困局。那么,此时法院作出的诉讼判决的既判力效果限于该诉讼要件,即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在受诉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原告仍可以就其主张的相同侵权行为起诉。
双重相关事实理论指引下的这种裁判技术也符合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原则。对原告而言,选择享有特殊地域管辖权的法院就需要承担败诉时受判决既判力约束的不利后果。当其选择被告住所的法院起诉时,一次诉讼就能终局地澄清案件事实。与此相对,原告不能借特殊地域管辖地法院就诉的合法性的审查,试探法院对本案实体问题的态度,并基于诉讼判决有限的既判力获得另行起诉的机会。而对被告而言,胜诉则不必担心再被原告在其他诉讼程序中纠缠,败诉时不得不承受的判决也必然满足了管辖权的要求,并不会出现由没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了不利于被告的判决的情况。就此而言,双重相关事实理论下的主流见解与德国少数反对观点的主张达成一致,均认为诉讼效益尚不足以成为采纳双重相关事实理论的理由。进而,超越单纯将诉讼效益考量作为理由的简单论证,双重相关事实理论关注的是上述裁判技术方案对各方诉讼利益的影响。
此外,在德国也有个别学者提出了反对意见,其主要考虑的是诉讼要件优先审查,以及在原告主张的事实不能满足诉的正当性时也有保护被告必要。一方面,在德国法上,法官对诉讼要件的审查确实原则上应当先于对实体胜诉要件的审查,这也是前述一般规则的内容。既然双重相关事实理论本身是司法实践与主流学术观点互动后的通说见解,并已经构成一般规则的例外,那么单纯以存在一般规则为由加以反对,则较为表面化。而且,德国法长期也允许法官搁置诉讼要件而直接作出实体判决的做法,双重相关事实理论也能与这种做法相互呼应。另一方面,就保护被告范围的大小而言,以侵权案件为例,当原告主张尚未提及侵权行为发生或合同存在的事实时,双重相关事实并未出现在诉讼程序中,也就谈不上被假定为真。此时固然需要保护被告的诉讼利益,但是其在形式上就不符合上述德国法上的例外规则。那么,在其本国司法实践并未走得这么远时,持反对论的学者需要独立论证这种进一步扩张例外规则的正当性。实际上,这种个别观点本身也无意建构理论方案,而更多是立足于驳论并且“浅尝辄止”。在笔者看来,这更多涉及理论选择的“度”,体现的是某国司法实践在衡量双方利益后选择的中间点。德国法上对这种扩张方案本身就关注寥寥,而且前述双重相关事实假定为真的方案本身就已经在“挑战”我国既有实践,因此至少就现阶段来看,我们暂时没有必要深究这一外国法内部的少数方案的是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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