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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为真不会过度影响程序效果

发布日期:2021-02-04    作者:郭庆梓律师
在审查思路上由初步证据思路转向假定为真,其实质是将双重相关事实的审理一律推迟到实体审理阶段,确实可能使那些本来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就能够得到最终解决、实体上也不成立(因而并非错案)的案件,获得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的机会,进而拖延诉讼。但是,与这种潜在风险相对的,是我国现有规则下既存的另外三种现实风险。其一是基于前述初步证据标准的不确定性,法院在适用该标准时出现错误;其二是实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以诉讼要件审查之名、为实体胜诉要件审查之实的做法。在这两种情况下,法院审查起诉要件错误,按现行法本就应当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其三,还要考虑根据“初步证据”确实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是最终实体审理的“完全证据”却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情况。此时诉讼要件审查在程序上是正确的,但是并不符合客观真实,在实体上是错误的。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当涉及双重相关事实时“不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如果人民法院通过指令审理的方式要求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导致当事人需要重新开始一审案件的审理程序”。由于缺乏对上述四种风险的量化分析,我们不能简单基于“以一对三”,笃信应当容忍假定为真方案下的潜在风险。但是,从尽可能实质地解决纠纷的价值判断出发,在存疑时应当让案件在程序上进入后续的实体审理阶段,在那些案情与法律问题更为复杂案件中尤是如此。而对于简单案件,大可不必坚持以程序驳回的方式提高审判效率。何况,既然案件简单,那么在正式开庭后驳回其诉讼请求也不应是什么难事。易言之,此时妥当处理不当谋取管辖利益的案件的方式应当是以速裁程序为代表的实体审理加速机制。
对于那些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被告来说,一般而言可以适用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同时上述双重相关事实理论也有“用武之地”。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被驳回而后提起上诉时,案件的审理将中止。无论未来我们是以不开庭审理的方式提高审理效率(《民诉法解释》第333条第1项)、限缩此时的中间上诉权还是准许原告申请在中间上诉的同时并行审理实体问题,我国都更适合采用双重相关事实理论。原因在于,假定相关事实为真将避免中间性上诉带来的程序拖延(这在明显无理由的上诉中尤是),提高整个程序的诉讼效率。相反在德国,法庭通常一并处理两种要件,并且在实践中极少指定独立针对诉的合法性的辩论期日或者作出可以上诉的中间判决。因此就提高诉讼效率而言,是否采取双重相关事实理论对德国来说没有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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