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后一人酒驾身亡 死者家属起诉酒友索偿 西安法律专员马龙
发布日期:2021-02-09 作者: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律师
2020年7月,丁女士邀请好友王先生、赵女士、刘先生一起到北京房山某饭店吃饭。饭前,王先生开车接丁女士到饭店,并将车停在饭店门口。赵女士、刘先生两人分别前往饭店。吃饭期间,除刘先生外,其余人都喝了酒。饭后,丁女士决定独自步行回家,并叮嘱刘先生将王先生、赵女士安全送到家。送人途中,王先生称自己有事就提前下了车。后王先生开车在房山某大街路口,因酒后视线不清撞到马路边的标志杆上,当场死亡。王先生的母亲张女士将丁女士、赵女士、刘先生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原告张女士诉称,被告丁女士作为饭局的组织者,明知王先生开车还让他喝酒,饭局结束后又独自离开,对王先生不管不顾,应该对王先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女士、刘先生明知王先生喝了酒,在送他回家的途中没有进行有效劝阻,放任王先生自行驾车离开,也应该对王先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他们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丁女士安排刘先生送赵女士、王先生回家,是王先生执意要自己走,还称有朋友过来接他,刘先生才让对方下的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酒后驾车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有清楚的认识,酒后仍然驾车,王先生应当对自己的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涉案饭局由丁女士组织,赵女士、刘先生参与其中,在王先生喝酒后,丁女士安排刘先生开车送赵女士、王先生回家,三名被告无明显过错。但是,基于公平补偿原则,三人作为王先生的朋友,没有把他安全送到家,对此次事故的发生确有疏忽,三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其中,丁女士作为饭局的组织者,负有较大的劝阻和安全保障义务,其责任份额较大;赵女士、刘先生作为共同饮酒人,与王先生存在酒后相互照顾义务,所以,赵女士、刘先生承担部分责任份额。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丁女士给付原告5万元;被告赵女士、刘先生每人给付原告2.5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
- 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 陪孩子到蹦床公园玩蹦床,家长太投入,玩出70%的侵权责任
- 家庭共有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能否偿还成员个人债务?
- 关于猥亵儿童罪的实践案例分析
- 微博刻意引导、精选骂人留言 公众号运营者构成侵害人格名誉权侵权
- 人格权侵权|网络上遭遇人肉搜索或者网络暴力要如何维权保护自己
-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哪些情形不以犯罪论处?
- 原告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殡仪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本律师为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撰写的上诉状,双方当事人在二审阶段达成调解,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