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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嘱有笔误引发房产继承纠纷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1-02-15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雷一、雷二、雷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房产继承契约》有效。雷一、雷二、雷三按《房产继承契约》及附图分别继承的房产的各四分之一。2.依法判令雷四协助雷一、雷二、雷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旧证换新证。3.由雷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雷四辩称,1978年,拆迁半砖木结构的房产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共180余平方米,实际该房占地面积只有70余平方米,多征面积100余平方米,是用其妻张仲芹的自留地置换及经其多方努力所得的结果,其在争议房屋建房过程中出资出力较多,雷一曾把位于房屋左边一半房产,作为其妻用自留地置换房产中多出的面积和其多出资出力的补偿,并将产权登记在其名下作为补偿。1997年中秋期间,其父亲因他人唆使,向其收回了房屋的产权证,但其父雷一答应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其才在《房产继承契约》上签字的。在其签完《房产继承契约》当天,其儿子雷晖认为未将应对其进行如何补偿方法写入《房产继承契约》中,有提出异议。事后,雷一未给其任何经济补偿,其母亲伊六因此未在《房产继承契约》上签字。同时,其大哥雷月萍立《房产继承契约》时也没到场,未在《房产继承契约》上签字,所立《房产继承契约》无效。

三、本院查明 1.雷一2001年11月25日去世与伊六(2002年7月7日去世)生前系夫妻关系,双方共生育七男二女。  2.1979年,人民政府因扩建街道需要,征用雷一在16、18号砖木结构房屋一幢(面积为182.36平方米,每平方米按10元计算)。1980年1月15日,经革命委员会批准,征用菜地二块面积183.3平方米,安置给雷一夫妇建造了砖木结构房屋1幢(即现讼争房屋,原为41号)。1990年8月16日,雷一办理了宁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雷一,共有人为雷一、雷四、雷二。1992年3月15日,雷一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面积为192.5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53.56平方米。用途为住宅,四至界线分别为东至钟维新宅、南至道路、西至陈栋金宅、北至教育局宿舍。  3.1993年7月11日,雷一夫妇召集雷一、雷四、雷二、雷三、雷七、雷八,立下《家祖家训》一份,并邀请姨夫张三,姐夫阴二 ,妹夫曾四、张五在场监听训言。  4.1996年8月,雷一向各个子女发出《函各子女书》,内容为:“在其精神与思想清明之际,召集各子女回家,对经多年熟虑房产分配意图告示各子女,要求各子女必须在公历八月前准时前来接受房产,若有特殊之故也得派一孙辈前来接房产,不得误其之计,逾期不到者,作自动弃权处理”。  2001、2002年,雷一、伊六夫妻先后去世。雷一、雷四、雷二、均按照《房产继承契约》的约定各自按取得的房产各自管业至今。之后,雷一、雷二、雷三欲将房屋按《房产继承契约》平均分至各自名下,办理房屋产权证,多次找雷四协商按《房产继承契约》处置房产事宜。雷四认为,《房产继承契约》其母伊六未签名,其兄雷月萍未到场,也未在《房产继承契约》上签名,《房产继承契约》无效、《房产继承契约》对其不公平等为由,拒绝按《房产继承契约》处置房屋,双方因此引起纠纷。2017年4月10日,雷一、雷二、雷三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诉。

四,裁判结果 一、雷一、雷二、雷三、雷四按《房产继承契约》对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各享有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二、雷一、雷二、雷三、雷四应在判决生效后互相协助各方办理过户登记。

五、律师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的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对登记雷一的名字的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雷一夫妇有按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力,生前在精神状态正常,其意思表示明确的状态下与妻子伊六及雷一、雷四、雷二、雷三等人将共有的房产,一并按民间习俗分别以《家祖家训》和《房产继承契约》的形式共同制作了书面遗愿,在该《家祖家训》和《房产继承契约》中对讼争房产进行分配,雷一、雷四、雷二、雷三对均在《家祖家训》和《房产继承契约》签名确认,雷一、雷四、雷二、雷三与雷一夫妇对《家祖家训》和《房产继承契约》中房产,形成了新的合议,明确将讼争房屋产权给雷一、雷四、雷二、雷三平均继承,即是对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和使用的财产进行再分配的行为,其民事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虽该《房产继承契约》伊六未签名,存在瑕疵,但不属于遗嘱无效的情形。  且早在1993年雷一所立的《家祖家训》中,伊六有签名认可。1996年8月、1997年9月,雷一先后二次向各子女发出《函告各子女书》,告知各子女,表达其夫妻将对其名下房产进行最终分配,要求各个子女回家接受房产。长子雷月萍未到场,但向其父雷一表明了“对房产权一事,你自进行终分”的意见。1997年农历8月16日,雷一召集各子女在家中立下《房产继承契约》过程中,伊六也有在场,根据民间习俗,其应当是知晓立《房产继承契约》一事的,对《房产继承契约》内容应是知情的。雷四及其家人在《房产继承契约》签订后,虽曾异议,但雷一夫妇自《房产继承契约》制作后至去世,均没有对讼争房屋的分配重新另作意思表示,伊六在雷一去世后,依法继承雷一的财产份额后,其也无对该讼争房屋作出新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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