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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命题人解读刑事诉讼法新规

发布日期:2021-02-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5月20日下午,中央政法委第13次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改革第5次专题汇报会上传出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正在抓紧修改和完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据悉,出台的这两个规定是中央确定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核心内容旨在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确保司法机关办案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此,樊崇义教授对其做了详细解读。  

  熟悉却又陌生的“证据”
  
  证据是一门科学。但是对于这门科学,恐怕我国有百分之八九十的人对它感觉陌生,包括法学本科生。在公检法干部中,恐怕也有相当数量的人没有系统研究过。

  樊崇义:在我看来,即将出台的两个规定,对刑事证据收集、审查、定案等诉讼各个环节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程序的救济和制裁上完善了法律体系,也完善了我国刑诉法的立法框架。

  非法证据将在法庭审判中排除

  什么是程序的救济和制裁

  对非法手段收集到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刑诉法上叫做程序的救济和制裁措施。两个规定中有这样的表述:“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凡是靠威胁、引诱等等不人道的取证、对精神进行折磨的取证,甚至靠注射药品后的取证,这类证据都要在法庭审判中排除。两个规定明确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范围、排除程序,这在刑诉法上叫做程序的救济和制裁措施。

  原有规则笼统难止刑讯逼供
  
  刑事诉讼法有证据规则,为什么还要对证据进行详细规定

  我国现行的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的规定只有8条,包括:证据及其种类;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运用证据的原则;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证人的资格与义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等。14年来,这8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原则、笼统、操作性极差的弊端。

  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呈现的弊端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那8条证据规则有一个历史背景,是过去以阶级斗争为纲的产物。直到现在,许多案件的办理还靠搞专案、搞运动等办法,有些是凭经验办案、凭感觉办案,没有一个科学规则的指导。所以,刑讯逼供、以口供为本的办案方式五花八门。在这种情况下,冤错案不断发生。

  长期以来,人们对于证据裁判规则的认识和理解不一。有人说我们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理念。但究竟什么是事实,什么是案件事实,什么是法律,在法律程序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大偏差。

  什么是事实

  “以事实为依据”仅仅是一种理念,而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所谓案件事实,特别需要用科学、规范的法制标准去严格衡量。你说是事实,我说不是,谁对,要找出一个标准来,以证据来裁判。两个规定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相信这一规定在实务工作中得到贯彻后,能够澄清许多错误做法。
  证据排除可揪出违法办案人员
  
  立法存在漏洞

  长期以来,我国诉讼制度只规定了应当这么做、必须这么做,但不这么做怎么办,没有规定。比如:严禁刑讯逼供,发生了刑讯逼供怎么处置?要想解决这个问题,世界各国都用这样一个重要证据规则,叫做证据排除规则,即在法庭审理中排除那些用非法手段、暴力手段取得的证据。靠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不仅要在法庭审理中被排除掉,违法办案人员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8年,中央在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其具体内容包括:明确证据审查和采信规则及不同诉讼程序的证明标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和保护制度,明确侦查人员出庭凭证的范围和程序等。这些内容在两个规定中都有所体现,对破解办案中的实际困难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两个规定所确立的证据规则融入了科学发展观思维,把案件质量放在首位,沿着刑事诉讼过程,从证据意识、证据观念到证据的收集、固定、扣押、保管、移送、质证、认定等各个环节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只要办案人员认真学习后加以贯彻落实,案件质量就有了保证。

  把死刑案件拿出来特别规定的原因

  死刑案件重大、复杂、敏感、影响较大,人民群众也最关心。死刑案件人命关天,是不能搞错的,它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与当事人切身利益相关。

  两个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在办理死刑案件上公正、慎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体现出我国贯彻落实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应该涉及到这个问题,都应该这么严格进行。在我看来,办理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程序就是一个。死刑案件的这个规定将来会推广到一般案件的处理中去。

  证据是最基础的东西。你如何体现公正、慎重、宽严相济呢?关键在事实和证据要搞清楚。你说赵作海案件,发现尸体应该去做鉴定啊,检察院发现这个问题却不坚持正确意见,结果既不知道是谁杀的人,也不知道被害人是谁,却将一个无辜的人当成杀人犯判刑入狱,完全是一个糊涂案,从根本上说就是没有按照规定程序来办案。
  
  评价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从粗放走向精细的一项重大举措。这是对我国证据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的丰富和发展,它将在我国刑事诉讼和证据制度发展史上产生重大影响、发挥重大作用。

  这两个规定是司法解释呀,发布后即为生效法律,这是刑诉法修改的一个前奏,它吹响了刑诉法修改的号角,将来刑诉法修改时肯定要将这两份文件纳入刑诉法典的。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年届七十,长期从事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由他提出的许多学术成果和学术观点在学界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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