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违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如何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21-02-19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因旧城区改造需要,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地段的房屋实施征收。被告的房屋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内。2012年9月10日原、被告根据安置方案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产权调换的房屋,但被告在协议签订后不履行协议,拒不腾出房屋。原告认为,原、被告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了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不履行协议,拒不腾出房屋,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征收行为。原告具状起诉,责令被告履行协议,腾出房屋,退还提前搬迁奖。
二、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所以至今未搬迁,因为一是部分房屋应按门面计算;二是分给的门面没有电业局的电,不应补差价;三是大门路应按门面赔偿;四是公租房窗户未装齐。庭审中被告又提出只要原告方及时为其补偿的门面房办好房产证、水电立户到位,愿意腾出房屋。
三、本院查明
人民政府基于旧城区改造的需要,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地段的房屋实施有偿征收。被告的房屋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内。原、被告双方共同丈量了原告房屋及院落面积,被告对丈量面积无异议。2012年9月10日原告方与被告根据安置方案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被告方承诺在协议生效7日后腾出房屋。协议签订后原告方按约定为被告提供了产权调换的房屋,被告按规定补交了差价。货币补偿余款原告方按约定也已打入被告账户(含76125元提前搬迁奖)。但被告在协议签订后不履行协议,未按约定腾出房屋。2013年3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履行协议,腾出房屋,退还提前搬迁奖。
经查,被告提出未补偿的大门路系被告居住楼房的公共通道部分,被告对此并无产权。被告对其提出的其他答辩事由均未举交相关证据。原告方在庭审中承诺将统一为拆迁户办理房产证及水电立户。
四,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出被征收房屋并将该房屋交付原告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房屋征收办公室提前搬迁奖76125元。
五、律师点评
人民政府为改善本县城关人居环境,改造老城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旧城房屋实施征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制定的补偿标准公平、合理,安置方案切实可行。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识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腾出房屋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原告方已承诺将统一为拆迁户办理房产证及水电立户手续,故被告不腾出房屋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违反约定,未在约定的期限腾出房屋,故原告方要求被告退还提前搬迁奖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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