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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朋友聚餐喝酒后驾驶车辆导致交通事故,如何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1-02-22    作者:崔新江律师

酒后驾驶车辆是一种危险活动系生活常识。
   李XXXX1、李XXXX2、李XXXX3在与李XXXX4共同饮酒后,对与李XXXX4酒后驾车行为应当尽到及时提醒、劝阻义务,但李XXXX1、李XXXX2、李XXXX3不但未劝阻李XXXX4酒后驾车,还积极乘坐纵容李XXXX4开车,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失过错,应与李XXXX4共同对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给周XXXX等人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李XXXX4作为肇事司机在与李XXXX1、李XXXX3、李XXXX2共同侵权行为中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应对周XXXX等人的各项损失负70%的赔偿责任,李XXXX1、李XXXX3、李XXXX2应各负10%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本案中,从李XXXX2、李XXXX3、李XXXX1三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的陈述可知,三人均陈述李XXXX2、李XXXX3、李XXXX1及李XXXX4吃晚饭时都饮了酒。李XXXX2、李XXXX3、李XXXX1三人作为同饮者在明知李XXXX4饮酒及应当预见到李XXXX4酒后驾车危险性的情况下,本应极力提醒及劝诫李XXXX4不得再驾驶车辆,但三人对李XXXX4的错误行为非但未加制止,而是放任其驾驶并搭乘李XXXX4驾驶的车辆同行,对李XXXX4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故李XXXX2、李XXXX3、李XXXX1纵容李XXXX4酒后驾车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三人均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虽然李XXXX2、李XXXX3、李XXXX1纵容李XXXX4酒后驾车和李XXXX4酒后驾车均具有过错,但双方在主观上无共同意思联络,双方各自的过错行为之间不具有共同性,双方行为系间接结合发生了李XXXX7死亡的同一损害后果,依照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李XXXX2、李XXXX3、李XXXX1与李XXXX4之间应按各自比例承担责任,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赔偿权利人已向李XXXX4主张权利后,在本案中仅就李XXXX2、李XXXX3、李XXXX1三人应承担责任部分主张权利于法有据,一审法院据此列李XXXX4为本案第三人亦无不当。 
   另,周XXXX等人虽在李XXXX4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内放弃了对李XXXX4的部分追偿,但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对李XXXX2、李XXXX3、李XXXX1的追偿,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仍未免除。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李XXXX2、李XXXX3、李XXXX1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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