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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41、42、44、45、47街坊旧城区改建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1

发布日期:2021-02-22    作者:方燕律师

杨浦区41、42、44、45、47街坊旧城区改建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尊敬的房屋所有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您的房屋因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已列入本次房屋征收范围:兰州路231-261 (单号);杨树浦路1001弄(全弄)、1057 号;龙江路90号、92号、242弄(全弄);丹阳路51弄(全弄)、11-49号(单号)、72-114号(双号);福宁路63弄(全弄)、 65-71号(单号)、99弄(全弄)、101号;齐齐哈尔路50号、 54号、205弄(全弄);江浦路157弄(全弄)、214弄(全弄)、222号、231弄(全弄)、248弄(全弄)、268弄(全弄)。(具体门牌号详见基地公示栏)。 
       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已经市有关部门与杨浦区人民政府确定,旧城区改建的项目已列入我区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房屋征收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一一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委托上海市杨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为使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现将房屋征收政策、法规及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如下: 
       一、本次房屋征收适用的主要政策法律法规依据 
       (一)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三)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四)沪建法规[2016]664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五)沪房规范[2018]5号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 
       (六)本市市、区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有关房屋征收补偿主要事项的说明 
       (一)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书面授权委托1-2名代理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货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本方案中所涉及的“户”均指产权户或租赁户。 
       (二)关于房屋征收的房屋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时点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本市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以得票数多少的顺位确定估价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告。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房屋类型的认定 
       公有房屋的房屋类型以公房管理资料记载的房屋类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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