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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碾压尸体,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1-02-25    作者:崔新江律师

亲人在车祸中死亡,受害者家属已痛不欲生,不料又发生二次事故,导致被害人尸体再遭碾轧,不得不对其进行解剖,这让受害者家属悲上加悲,怒将二次事故的“肇事者”告上法庭。

   2010年10月12日上午7时,蔡XXXX1驾驶小型客车与行人孙XXXX2(原告父亲)相撞,致孙XXXX2当场死亡,蔡XXXX1驾车逃逸。事故发生后十分钟左右,赵XXXX3(本案被告)又驾驶轿车从孙XXXX2尸体上碾压而过,造成孙XXXX2尸体受到损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赵XXXX3在驾车行驶中,未尽谨慎义务,导致原告亲属的尸体因其碾压而受到损伤,其行为在主观有一定的过错,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应予赔偿。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法院认为在考虑到受害人近亲属精神痛苦程度的同时,还应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本案公安机关已经认定该起交通事故中被告无责,且被告在主观上的过错程度较轻,故综合各种因素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付XXXX4碾轧的是死者尸体,这一点不同于常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关于保护尸体的条款,当公民以侮辱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方式践踏尸体,法院可酌情使用自由裁量权,在考虑受害人亲属精神痛苦程度的同时,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对于死者近亲属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可适当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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