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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履行协议旧事新法判决还车

发布日期:2021-03-09    作者:方乐律师
1月22日,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将一辆某品牌汽车归还给原告。这是和平区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的第一案。
  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12月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原告名下的一辆某品牌汽车离婚后归原告所有。但离婚后至今,该车辆却一直由被告占有使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归还车辆。
  和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双方的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了约定。该离婚协议书系原、被告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经平等协商,共同达成的一致意见,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对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均予以认可,经审查,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的某品牌汽车离婚后应归原告所有,本案被告应于离婚后及时将涉案车辆交付原告。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将涉案的某品牌汽车归还给原告。
  原告通过诉讼方式请求被告归还车辆的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那为什么本案要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呢?
  承办法官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由被告占用原告车辆引起的民事纠纷,被告自离婚后占用涉案车辆至民法典施行之后,故应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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