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有份的宅基地房被过户到他人名下了,起诉期限多久?
发布日期:2021-03-09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起诉期限为知道权益受侵犯之日起1年内,如一直不知道的,起诉期限为20年。如下面这个案件,夫妻离婚协议约定宅基地房两人共有,但男方擅自过户到一人名下。过户后按照规定在经济合作社公示栏内公告了14天。女方11年后起诉要求撤销男方名下宅基地证,就被法院以已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了。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被告于2006年5月17日作出涉案《房地产证》后,于2006年7月3日至2006年7月17日期间在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横沙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示栏内对该房屋产权登记核准结果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期内,没有收到任何异议。而原告直至2017年10月18日才向本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上述法定的起诉期限,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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