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票配资”为名实施诈骗 一团伙8人获刑
发布日期:2021-03-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审理查明,2019年初,被告人沈某邀集被告人林某、罗某借用某公司的名义共同从事“股票配资”业务。之后,沈某在浙江杭州周某处代理了一个虚拟股票交易平台,先后招募了被告人冯某、黄某、伍某、吴某、柯某等人加入公司。
沈某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扮演股票推荐师,实际管理该虚拟股票交易平台账户资金;罗某负责管理业务员,对公司员工进行诈骗技术指导;林某负责管理财务、购买作案用的微信号、电脑、电话卡,管理微信群等;黄某、冯某、伍某为业务员,负责将被害人骗至公司组建的微信群,通过发送虚假的赚钱信息和图片,吸引被害人通过他们的平台投资“股票”;吴某负责公司的财务、前台,购买、养护用于诈骗的微信号,购买作案的电脑、电话卡,制作客户电话单等;柯某负责做股票升值的假图片和假赚钱的聊天记录、股市信息等。
分工明确后,先由业务员黄某等人按照公司提供的电话和准备好的说词,寻找有兴趣炒股的人,并将这些人推荐给沈某,沈某以股票推荐师的名义,诱骗被害人在该平台购买其推荐的“股票”,然后通过平台中的AB仓实现盈利。实际上,被害人的投资并未流入A股证券市场,而是进入该平台账户。经沈某推荐的一些股票,基本都是大概率会暴跌的,被害人误以为亏损的资金被沈某等人瓜分。采用上述手段,沈某等人共骗取被害人资金150万余元。
安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罗某、林某、黄某、冯某、伍某、吴某、柯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平台,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认罪态度等,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林某、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至十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冯某、黄某、伍某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判处被告人吴某、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对八被告人依法并处二十万元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继续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发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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