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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拆迁补偿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房屋,属于财产侵害是违法的

发布日期:2021-03-31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省临沂市某街道办事处
  【被上诉人】杜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高鹏超律师
  【案情简介】
  杜先生系山东省某县某村的村民,在本村拥有房产一套,后因该村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事宜一直没有达成补偿协议。2017年11月8日杜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了,自己的房屋直接被拆除,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杜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高鹏超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律师首先指导杜先生以某县政府和某街道办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某县政府和某街道办事处拆除其位于某村的房屋的行为违法。因同村村民杨某的房屋被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书确认是山东省临沂市某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将其的房屋拆除,法院依据此判决,判断出杜先生房屋拆除的主体为某街道办。在此过程中律师也提出在没有就拆迁补偿问题与杜先生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直接拆除房屋,违反了法定程序。该案件经过了一审,一审法院支持了杜先生的请求,确认了山东省临沂市某街道办事处的拆除行为违法,但是未认可某县政府实施了拆除行为。一审判决后,山东省临沂市某街道办事处提起了上诉,后该案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二审法院也支持了被上诉人杜先生的请求。
  拆迁律师提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征收拆迁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机关不能在拆迁补偿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相对人的房屋,这是对相对人合法财产的侵害。本案中某街道办事处,直接强制拆除被上诉人杜先生的房屋是违法的。
  【胜诉】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律师说法】
  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些地方会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直接违法强制拆除房屋,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从而更好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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