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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继承房产遗嘱存在质疑,能否不履行继承?

发布日期:2021-04-06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陈一诉称,a(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是原告之父陈二私有住房,由原告一大家子十几口人居住。陈二去世后,该院由其妻闫三继承,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理房产继承公证。200110月底,政府进行危房改造拆迁该处院子,但该院的私房未得到法律规定的任何补偿与安置。经原告查询,房管部门已经不再对该私产管理,该房屋已经撤管。但是后来房管部门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出具了虚假遗产证明文件,并将原告的公证书以借为由长期不归还,拒绝将涉案房屋退还原告及其家人。20178月,原告向被告邮寄了更正申请书,要求更正涉案房屋继承证明文件错误,被告称其不具有房屋产权管理职责,该职责已划至国土局分局(以下简称国土局)所属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为由,拒绝履行职责。故原告诉请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拒绝依职权更正涉案房屋继承公证遗产证明文件错误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辩称
  被告房管局辩称:一、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原告反映的问题属于历史遗留的政策落实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款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二、根据《关于撤销区房管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的通知》,房管局所属的区房屋登记事务中心、房屋信息档案管理中心承担的房屋登记相关职责划至国土局所属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故房管局不具有房屋权属管理权限。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本院查明
  原告于201712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拒绝履行更正出具涉案房屋房产继承证明文件错误的法定职责违法。本院以(行政裁定书认定,原告的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上诉于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二中院于2018316日以(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裁定。后原告仍持同一事实和理由,于20183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拒绝履行更正出具涉案房屋房产继承证明文件错误的法定职责违法。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一的起诉。
  五、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项规定,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于201712月起诉要求确认被告拒绝履行更正出具涉案房屋房产继承证明文件错误的法定职责违法,本院已经以行政裁定书作出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后原告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维持了一审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仍持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就同一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属于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相同的情形,已经构成了重复起诉。故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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