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某武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一案经辩护判处缓刑
发布日期:2021-04-07 作者:肖小勇律师
宁某武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一案经辩护判处缓刑一、案情简介宁某武,男,1996年7月9日生,武汉市蔡甸区人。2018年8月10日,宁某武饮酒后驾驶鄂A78M##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武汉沌口开发区东风大道常福工业园附近时,因行车问题和受害人吴某等人发生纠纷继而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伤情为轻伤,宁某武伤情均为轻微伤。后群众报警,民警查获宁某武后抽取其静脉血样送检,结论为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公诉机关认为宁某武应以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发。
二、辩护策略1.肖小勇律师通过努力促成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让受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2.根据本案情形,结合法律规定提出,肖小勇律师提出以下辩点:(1)证据瑕疵辩护---危险驾驶罪中,血样的送检、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2)量刑辩护---宁某武存在坦白情形并积极赔偿了损失。(3)宁某武系初犯、偶犯……三、判决结果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宁某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两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宁某武及其家属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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