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要担责
发布日期:2021-04-16 作者:刘永超律师
一 裁判文书案号:(2021)津0116民初3965号
二 案件事实::2019年被告承包工程,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工程进行施工。从2019年4月初至月底,原告等人按被告要求施工,双方口头约定了每天的劳务工资。施工完毕后,被告共计拖欠原告等人劳务工资合计52385元,同年5月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
三 争议焦点:原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四 裁判要旨: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当庭陈述,可以确定原告等人和被告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已经实际履行,应合法有效。原告等人按约履行了劳务的义务,被告应给付原告等人相应的劳务报酬,无故拖欠,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并支付相应的欠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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