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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混剪视频著作权侵权的困境与出路

发布日期:2021-04-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大量的混剪素材所创作而成的视频作品受到当下年轻人的喜爱。与此同时,这类视频也陷入了较大的着作权侵权争议。关于网络混剪视频使用的合理性不能一概而论,如何综合考虑形成混剪视频着作权侵权问题的因素,系统化地对各类混剪视频进行分析,平衡鼓励混剪视频这一新兴文化创意景观和保护原作品所有者权利之间的关系迫在眉睫。本文将从网络混剪视频类型化分析入手,探究这类作品侵权的认定,并结合“三步检验法”全面筛选,为更好地认识这类作品的着作权保护与侵权的界限提供路径。

  关键词: 混剪视频; 着作权; 合理使用; 转换性使用;

  一、网络混剪视频作品概述

  (一)混剪视频的定义

  混剪视频在维基百科上的定义是“将多个预先存在的视频文本根据并不明显的关系组合成完整视频的类型”。有的学者将此类行为称为“重混创作行为”,即“指对已有的文字、音乐、美术、录像、软件等作品进行摘录、合成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可以看出,混剪视频往往基于剪辑创作者的某一主题,将多个视频素材进行组合,利用的是简单的并列或者镜头的拼接等形式。前者如对某一类电影进行点评,以并列的形式先就一个电影素材点评完后再对下一个电影素材进行点评;后者如对各个游戏动画进行剪辑,将不同作品中相似的镜头或者转场等剪辑在一起,使得思想各异的原作品以这样的形式组合起来,给观众带来“思想上的割裂效果”,满足观众的情感需求。

  (二)混剪视频的类型

  目前各平台上的混剪视频从内容上看基本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剪辑创作者通过对原作品的剪辑进行自己的思想表达,包括评价、讽刺、不同于原作品情节的新情节内容等;另一类则是对视频素材的集合,主要展现优质的视觉效果。这两大类基本可以涵盖网络平台上各类混剪视频。

  1.介绍评价型

  这类混剪视频主要是通过浓缩一部或几部影视作品,并运用自己特色的语言内容进行介绍和点评系列,如刘哔的“盘点2019年十大神剧”等等。这类混剪视频作品,将几个小时的电影或者集数众多的电视剧浓缩为10分钟左右,由创作者对原影视作品进行概括介绍和一针见血的总结,对角色性格进行辛辣的点评,满足了观众观感和心理上的需求,深受观众的认同和喜爱。

  2.讽刺型

  这类混剪视频属于“讽刺性模仿”(Parody)形式的一种,即对原作品进行讽刺、批判,往往可能使用戏谑手法。比如,《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通过对《无极》进行剪辑再配音,以诙谐幽默的方式对原作品逻辑漏洞进行讽刺。再如,以哔哩哔哩弹幕网为代表的平台上的“鬼畜”作品,对原素材进行部分变速、快速重复,配合背景音乐的节奏创作,达到洗脑和喜感的效果。《跟着雷总摇起来!Are you OK!》就是对小米CEO雷军在一次发布会上的演讲进行的再创作,以“讽刺”雷军不标准的英语口音,但这一“讽刺”并非出于批判,而是为了喜感的效果,甚至雷军本人也以此自嘲,并对创作表示鼓励。这两种体现的是不同于原作品的特有的讽刺魅力。


互联网混剪视频著作权侵权的困境与出路


  3.再创作型

  这类混剪视频是为了表达剪辑创作者自己的情节设计,但画面完全利用的是其他的作品素材,表现出来与原作品不同的内容。比如,“胥渡吧”“淮秀帮”等一系列的配音视频,将《还珠格格》等影视剧作为素材,配以自己创作的台词,表达现实热议的话题。再如,“剪刀手轩辕”等创作者将两个不同影视作品的人物剪辑到一起,使得两个完全不相关的作品人物有了故事。这类作品往往通过原作品的镜头,营造出两个角色在互动的效果,配以音乐和少量台词,使得观众能够从中明白所要表达的情节。

  4.集锦型

  这类混剪视频是配合相应音乐的节奏,通过转场、镜头移动等达到一定冲击的视觉效果。这类混剪视频的主题大部分为影视混剪、游戏混剪、人物混剪,如1653万点击量的《前方高能!使人起鸡皮疙瘩的踩点与衔接的视觉盛宴》。这类作品往往不表达新的创作内容,而是通过高质量的选镜、转场和流畅快速的衔接,给观众带来视听上的享受。

  二、网络混剪视频着作权侵权困境

  早期混剪视频的出现,是出于粉丝对于作品的喜爱以及自己对作品的延伸想象,由于传播途径受限,所以创作出来的作品流通范围往往较小,创作者也不被人记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传播途径大大拓宽,传播速度也极大增长,越来越多的自媒体开始创作视频,网络混剪视频这一形式也得到了发展,传播也很快。而着作权侵权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一方面,一些自媒体以基于现有作品进行二次创作,以此获得收益,而并未获得原作品着作权人的许可;另一方面,有的混剪视频制作者是出于对原作品的喜爱,通过这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想法,并通过平台分享给有着同样兴趣的人,而现在网络视频平台均有“打赏”功能,有的观看者出于混剪视频制作水平高或者出于对于原作品的十分喜爱,对该混剪视频进行“打赏”,制作者不以获得收益为目的但实际获得收益的情况是否侵权也存在争议。在网络高速发展的时代,混剪视频的着作权问题无法直接有效进行规制,使原作品着作权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而同时混剪视频也无对原作品规范使用的细则,又使得付出智力劳动的剪辑创作者也会受到争议,创作积极性受到打击。

  三、对混剪视频合理使用的类型化分析

  对着作权的保护并不是赋予作者无限制的垄断权利,而是为了激励创作,促进文化繁荣与发展。我国《着作权法》以及各国的着作权法都基于“公平、合理”价值在特定情况下对着作权作出限制,以服务于社会利益。当前混剪视频的着作权问题仍比较模糊,混剪视频不可否认地使用了现有的受法律保护的作品,但混剪视频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不能一概而论,也不能机械地与我国《着作权法》列举的合理使用的情形进行比对,必须要结合“三步检验标准”对合理使用的例外情形进行类型化讨论和具体分析,划清合理使用部分的界限,排除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

  对于介绍评论型混剪视频,首先,网络经济催生的潜在的粉丝经济,对于拥有大量粉丝的混剪视频制作者而言,不仅可以通过混剪视频创作获取收益,同时也能通过庞大的粉丝团体,吸引到广告商,在创作的视频中适时插入广告来获得收益。网络发达时代下的传播行为,使得这两者不能完全单独讨论。而使用原作品获取收益不是对着作权作出限制的初衷,此种情况不能构成合理使用;其次,介绍评论型混剪视频分为介绍和评论,观众是否会本打算观看原作品但因为听完介绍或者对原作品的批判而不去观看,是判断这类混剪视频有无不合理损害原作者合法权益的考量因素。笔者认为,是否选择是观众的主观想法,很难进行统计和计算,故而可以通过混剪视频展现的内容与原作品原本要展现的内容重复度进行判断。若混剪视频的制作者介绍时,是通过自己的特色语言概括原作品的思想,不能完全展现原作品的本质内容,观众只有自己去看原作品才能直观了解的,对观众的影响较小;反之影响较大。此外,有的人认为对原作品进行批判会让大量的观众选择不去观看,这种观点不能成立。互联网时代,若观众想要了解一个作品有各种渠道,即使没有混剪视频制作者的批判,也会有其他形式的批判,故混剪视频制作者的批判对此并非有很大的原因。对于原作品作出正面评价,往往会吸引观众去观看,是否影响与原作品冲突,则需要考量混剪视频对原作品内容的引用程度。

  对于讽刺型混剪视频,其目的就在于产生“讽刺、戏谑”等效果,完全脱离了原作品想要表达的内容。若是通过诙谐幽默的方式将对于原作品的讽刺和批判表达于新的故事之中,对于这种混剪视频应当属于合理使用。但有的讽刺型混剪视频通过对视频进行变速、重复某一露丑的镜头等,故意丑化原作品人物或歪曲原作品内容,对原作品产生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原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则不能构成合理使用。

  对于再创作型混剪视频,同样是严格遵循“三步检验法”,着重判断对原作品的引用程度和比例,是否达到本质上再现原作品的程度。对此可以借助“转换性使用”进行判断,即对原作品的使用所体现的价值、观念、美学与原作品所要体现的不同,使原作品在此的使用不体现它原本的表达意图。此外,还要关注这一使用是否影响原作品的正常利用,不合理损害原着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对于集锦型混剪视频,通常制作者在剪辑这类视频过程中,需要基于大量的现有作品,寻找不同作品之间能够衔接流畅的镜头或转场,往往花费大量的劳动,但不能因为凝聚了制作者大量独立、辛苦的劳动,就根据“额头流汗”标准作出不侵权的判断。该类混剪视频集合了不止一个而是很多个现有作品,若要求制作者一个个去询问授权也不现实。事实上,集锦型混剪视频往往要表现的并非是什么实质性的情节内容表达,而是一个共通的效果,是某一种表现情感、美学的场面。即使此剪辑的过程中制作者也作出了独创性的判断,但这些场面或者美学,都是原作品所创作好的,仍有很大的侵权风险。

  四、探究混剪视频侵权困境的出路

  着作权法基本精神是平衡。混剪视频面临着很大的侵权困境,一方面很多混剪视频是制作者付出了独立的智力劳动以表达自己的创作热情;另一方面是原着作权人权益可能被侵犯。为平衡二者,混剪视频的侵权困境有哪些出路?

  首先,规范合理使用的界限。我国《着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了12种可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在此范围也列举了8种。但机械的情形列举很难应对新情形,可见合理使用的界限需要进一步细化。

  其次,提高视频平台对着作权侵权审查的能力。视频平台对于混剪视频构成侵权与否的判定并不细致,对侵权的应对一般也仅为下架视频,着作权人的权益损失很难得到弥补。混剪视频往往都是打上原创的标志,因此,平台对于这类视频的审核能力需要更加严格,比如:可以通过格式要求,对投稿这类视频时提供必填原作品名称及着作权人等的操作框;对于视频的内容通过技术比对,判断引用原作品的数量和比例。

  最后,完善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很多混剪视频难以列为合理使用的范畴,而混剪视频往往剪辑的不止一个作品,个人混剪视频制作者向多个大公司寻求使用许可难以实现。对此应积极发挥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对原作品二次创作这种现象进行细致评判,给予混剪视频制作者获得许可、为其使用行为支付费用的机会。

  五、结语

  混剪视频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而越来越显现出自己的社会文化价值。其利用现有作品进行二次创作,既为没有能力拍摄影视作品的人或者喜爱影视作品的粉丝提供了创作的空间,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表达脱离原作品的内容,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文化繁荣。但这一现象也使受到保护的作品陷入被侵权的风险。因此,混剪视频这一现象需要建立系统的使用规则和价值体系,平衡好原作品的权益保护和鼓励文化创新,从而为我国文化事业注入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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