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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防疫政策被辞退无权获得赔偿

发布日期:2021-04-22    作者:吴丁亚律师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1311日入职食品公司,工作至2020121日。因受疫情影响,食品公司安排员工居家待岗,并在员工工作群中明确发送通知:疫情防控期间不得私自返京,且需按时发送定位并上报体温,李某于工作群中回复收到。2020327日,食品公司与李某进行沟通时才知晓其已返京一事,后食品公司以李某私自返京并谎报定位,且在隔离期满后未及时到岗上班,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疫情防控规定,故食品公司于202041日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后李某向劳动仲裁提起申请,主张食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庭审中,李某认可在明确知晓食品公司防疫要求情形下存在谎报定位、私自返京事实,构成严重违反食品公司疫情防控制度。
疫情具有客观突发性及社会影响性,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定程序制定详细的制度准则,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未显失合理性的,并明确向员工告知,该制度准则可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依据。
另,李某作为劳动者,亦应遵守基本的劳动纪律及职业道德,如诚实守信原则,加之李某的不当行为对食品公司可能造成的严重不良后果及影响,以及食品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事实告知工会,食品公司根据李某上述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于事实及程序上,并无不妥。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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