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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控方坚持十年量刑建议不更改的情况下,完美辩护,最终判三年七个月

发布日期:2021-04-30    作者:江珍来律师

在控方坚持十年量刑建议不更改的情况下,完美辩护,最终判三年七个月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C某在2020年2月份开始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磁力搜索APP在网上下载淫秽视频。其中包括大量未成年人的淫秽视频,保存在手机内,并在QQ群以20至10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贩卖,数量达到700多部。2020年9月份,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法院起诉,认为C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 建议法院判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情况:
C某家属一开始就委托了深圳本地一律师辩护。后来得益于家属非常信任笔者,认可笔者在类似案件中出色的处理经验,在法院阶段再增加委托笔者为C某辩护。本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C某的犯罪情节不属于特别严重,C某利用QQ通过网络将储存在手机上的淫秽视频卖给他人,虽然法律规定数量达到500以上,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鉴于网络云盘的特点,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笔者在后面书面辩护意见中对C某贩卖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展开详细论述。)辩护完毕后,法官觉得辩护有理有据,当庭询问公诉方意见,是否变更十年的量刑建议,控方没有当庭回复,称需要回去讨论。后辩护人从法院得知检察院并没有变更量刑建议。经过开庭之后,本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并与经办法官耐心沟通。最后,法院采纳本辩护人的意见,认为C某犯罪情节不属于特别严重,不予采纳检察院的量刑意见,于2020年12月份作出一审判决,判处C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辩护心得:
在检察院起诉书中建议十年有期徒刑量刑建议,并在庭审当庭法官询问检察院是否变更量刑建议的情况下,检察院仍然坚持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下,本辩护人运用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法理情相结合,并提出相应的依据给法庭,最终取得法庭的认可,判决三年七个月,与检察院建议的十年有期徒刑相比,减轻了将近两倍的刑期。

一审判决后,C某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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