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多次分包,实际施工人找谁要钱?
某建筑工程公司系工程承包人,其承接工程后,将工程通过内部承包的形式转包给江某,双方签订《内部统一施工承包责任书》,约定江某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全方位负责,不得以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义对外赊欠材料,如发生其经济行为界定为个人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后江某再将工程转包给李某等人实际施工,在李某等人实际施工过程中,拖欠材料商材料款27万元。2018年12月,河南省某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工程承包人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材料商材料款2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判决生效后,该院于2019年4月扣划了工程承包人某建筑工程公司账户金额27.8万元。为此,某建筑工程公司认为,其被法院扣划的27.8万元系转包人江某和实际施工人李某造成的损失,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向两被告追偿,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在工程违法转包后,因工程施工所欠的材料款,应由谁来承担偿付责任。鉴于实际施工人取得了工程的实际承包资格,亦实际收取了工程款,故因工程施工所欠的材料款最终应当由实际施工人承担。然在本案中,其一、各方当事人对实际施工人的人数表述不一,有的并未参与到诉讼中,实际施工人尚无法确定。其二、原告与江某签订的《内部统一施工承包责任书》,明确约定了如发生其经济行为界定为江某个人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建筑工程公司垫付相关诉讼执行款项后,有权首先要求被告江某承担,之后被告江某可以依法另行向所有实际施工人追偿。
考虑到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尚无法确定,且江某另行向实际施工人追偿,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法院暂不处理。
据此,法院判令江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承包人某建筑工程公司代偿的材料款27.8万元。因某建筑工程公司存在违法转包情形,自身亦存在过错,对利息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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