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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首封债权与优先债权、轮候查封债权的规则适用(一)

发布日期:2021-05-06    作者:曹乐维律师

目前,一个主体同时负担来自多个债权人的债务的现象已极为普遍。当债务人违约后,若多个债权人向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则产生首先查封(以下简称首封)、轮候查封及优先债权三者间的关系问题,不同顺位债权人的受偿结果可能存在差异。三者间的基本问题在于被查封财产的执行与分配,具体表现为移送执行规则和分配方案规则的适用。轮候查封虽不直接发生查封效力,但仍有助于债权的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26条第1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一、移送执行的规则适用

(一)轮候查封债权与首封债权
 
1.基本规定、适用条件和示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轮候查封批复》)中答复:“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2]一般情况下,若首封未解除,则轮候查封无法产生相应的效力。但在实践中,首封法院未及时处分其查封的财产,可能导致轮候查封债权人利益受损。因此,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也允许轮候查封的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全规定》)第21条第1款规定:“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3]一般认为,轮候查封的法院商请移送执行的条件为:(1)轮候查封法院已经进入执行程序;(2)保全法院首先查封财产后超过一年未处分。
在(2019)津02执复216号赵某与韩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中,天津二中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河西法院在2016年1月14日即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保全查封,但在查封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处分,河东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向河西法院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河西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出具移送执行函并将涉案房屋移送河东法院执行。河西法院将涉案房屋移送河东法院执行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要求的在采取查封措施超过一年未对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要求,同时河西法院与河东法院亦履行了相关商请程序,故河西法院将涉案房屋移送河东法院执行的行为合法有效。

2.适用阶段

对于轮候查封法院商请移送的情况,需要明确的是其适用阶段问题。若首封法院已进入执行程序,轮候查封的执行法院是否还能商请移送执行?
仅从语义表述上理解,在《保全规定》中使用“保全法院”的措辞,似乎可认为意指首封债权仍在诉讼过程中或尚未申请执行的状态。一般观点是,当首封法院进入执行阶段,实际上已经开始对保全财产进行处分,则轮候查封的法院不必再商请移送执行,轮候查封债权按照分配方案规则适用,等待受偿即可。
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2执异120号杭某与洪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中,玄武法院认为:首封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6月12日对(2016)苏0106民初2289号一案恢复执行。此前,本院在(2018)苏0102民初207号一案执行过程中,已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出(2019)苏0102执330号《参与分配函》,因此,异议人要求商请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本院执行的条件不具备。
同时,也有法院对商请移送的适用阶段有更细致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轮候查封案件、流拍案件结案问题的通知》(2018年8月2日)第1条规定:“首查封法院自执行立案之日起超过60日或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首查封法院自采取查封措施之日起超过60日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的,轮候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要求首查封法院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与轮候查封均为普通债权的法院之间协调移送处置权处理意见》第1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原则上应当由首先查封法院负责处置,首先查封法院自查封之日起超过60日未发布拍卖公告的,轮候查封法院可以商请移送处置权。”

(二)优先债权与首封债权

1.基本条件、适用条件和示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优先债权批复》)第1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5]第2条规定:“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
因此,优先债权移送执行应同时满足4个条件:(1)优先债权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2)优先债权在其他法院进入了执行程序;(3)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经超过了60日;(4)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
在(2018)闽01执复4号福建某学院与浙江某商业银行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中,福州中院认为:本院依据民事裁定书,保全冻结了涉案存款存单,目前该案尚未进入执行拍卖程序。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特26号民事裁定,确定浙江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对涉案存款存单有优先受偿权,该院据此向本院商请将涉案存款存单处置权移送该院执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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