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拆迁安置案例 >> 查看资料

拆迁人选择明显补偿较少的方案其他人可起诉协议无效吗

发布日期:2021-05-06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张三、张小六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A村村委会与王五于2017年2月7日签订的《宅基地腾退补偿协议书》(被腾退人为李四)无效;2.请求确认A村村委会与王五于2017年2月7日签订的《安置房补偿协议书》(被腾退人为李四)无效;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李四与张父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五个子女,分别为张三、张小六、张五、张六、张七。李四于2009年1月27日去世,张父于2012年12月2日去世。1988年李四自本村村民赵六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原Y号)宅基地及房屋,1992年经村委会审批,全家出资进行了翻建,建成后张三、张六与父母在此院居住。张六与妻子生有一女张小六,1998年张六去世,妻子带着张小六改嫁搬出。张五与王五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一子张小五。2008年,张五去世。张五自成年起在张父分得的单位宿舍居住,没有居住在案涉院落。2015年张小六去世,张小六与孙七育有一子孙小七。
   2016年底,A村村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案涉房屋在腾退范围之内。二原告前往A村村委会说明家庭情况。2017年1月,在二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二被告签订了《宅基地腾退补偿协议书》和《安置房补偿协议书》。二原告认为,二被告签订的《宅基地腾退补偿协议书》和《安置房补偿协议书》应为无效,理由为:1.A村X号院为父母遗产,王五无权处分;2.A村村委会明知我家的情况,没有征得全体继承人的同意与王五签订协议;3.王五的户籍迁入案涉房屋的手续与原告看到的情况不一致,王五不符合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的情形,二被告存在恶意串通的嫌疑;4.王五选择安置房补偿方式而不是货币补偿方式,导致拆迁利益减少,严重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权益。
   被告辩称王五辩称:不同意二原告诉讼请求。二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及死亡时间均认可。我于1988年与张五登记结婚,后生有一子张小五。我们结婚后住在张父分得的二七厂自建宿舍,1998年搬至丰台区,父母住在丰台区A村X号。案涉院落系父母于1988年自同村村民处购买,当时有北房2间、东房2间。后父母将原有房屋拆除,翻建为北院北房5间、东房2间、西房2间和南院北房5间、东房2间、西房2间、南侧北房4间。2008年张五去世,在他生前每天都回去照顾父母,他去世后,我和张小六、张七一同照顾父母,张三从未照顾过父母。2016年底,张小六的爱人孙七告诉我案涉房屋将被拆迁,2016年11月27日我、张五、张小(张五之女)、张七、孙七在孙七家商量此事,他们同意委托我办理,并签了委托书。后我了解到拆迁有安置房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我又约了张五、张七、孙七商量,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拆迁办告诉我,我有权选择采取哪种安置方式,考虑到选择货币补偿的话,我无法控制,我就选择了安置房补偿的方式,现在安置房还没有入住,腾退余款我已经领取。我与A村村委会签订的《宅基地腾退补偿协议书》和《安置房补偿协议书》是依据腾退补偿方案和实施细则签订的,合法有效。不同意承担诉讼费。A村村委会辩称: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村委会与王五签订的《宅基地腾退补偿协议书》和《安置房补偿协议书》是完全按照A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A村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细则执行的,是合法有效的。王五的户籍在案涉房屋,她是唯一符合政策的在册人员,是适格的被腾退人。二原告与王五争议的《委托书》与我村委会是否与王五签订协议没有关系。请求法院驳回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张父与李四(均为居民户籍)系夫妻关系,张三、张五、张六系二人之子,张小六、张七系二人之女。1988年6月3日,李四自村民处购买了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房产,1991年6月19日一号房屋北房3间、西房2间(建筑面积75.7平方米)登记在李四名下。1992年12月,张父申请翻建房屋。2009年1月27日,李四去世;2012年12月2日,张父去世。张五与王五系夫妻关系,张六与邱某夫妻关系,张小六系二人之女。1998年11月,张六去世。2008年1月22日,张五去世。2017年2月7日,A村村委会与李四(已故)王五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协议书》,约定:王五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宅基地腾退,A村村委会安置王五(被安置人口:产权人:之儿媳王五)宅基地区位补偿款2470740元,合计补偿3714459元。2017年2月7日,A村村委会与李四(已故)王五签订《安置房补偿协议书》,约定:王五认购北京市丰台区回迁1号房屋75平方米安置房,购房款32万元。王五认可,扣除购房款后的补偿款已汇入王五账户。A村村委会提交《A村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第七条载明: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已故,配偶或子女户籍在册的,由其继承人协商一致,共同推举一人作为受托方,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王五出示2016年11月27日《委托书》一份,主张:2016年11月27日,在张小六(已故)家,张三、孙七(张小六之夫)、张七、王五签订《委托书》,委托王五“代理A村X号院拆迁一事与相关单位协商事宜”。
   张三对该《委托书》不认可,表示没有此事也没有在委托书上签字,并申请就《委托书》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后王五表示:经回忆,张三的签字系张三之女张小代签。后张三撤回了笔迹鉴定申请。王五提交户口簿一册,载明:地址为:丰台区A村村X号内1号,户籍性质为非农业家庭户,签发时间为2005年6月6日,王五为常住人口,迁入时间为2005年6月6日。
   裁判结果北京市丰台区A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四(已故)王五于2017年2月7日签订的《宅基地腾退补偿协议书》和《安置房补偿协议书》无效。
   律师点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A村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是A村村委会经村民代表表决通过的决议文件,A村村宅基地腾退工作应当按照《方案》和《A村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执行。依据该方案“在腾退范围内有正式户口、正式住房并长期居住,认定为被安置人口”的规定,案涉宅基地仅有王五一人户籍,王五与产权人李四的儿子张五系夫妻关系,张五生前的户籍地在案涉房屋,王五符合“与本村常驻户口登记结婚的人员及子女”的条件,应当被认定为被安置人口。
   A村村委会与李四(已故)王五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协议书》没有明确写明村委会认定的被腾退人姓名,王五符合被安置人口条件,但并不是被腾退人,李四是案涉房屋的产权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据《方案》和《细则》的规定,被腾退人应为李四。李四在腾退前死亡,未留有遗嘱,关于腾退补偿事宜村委会应与李四的法定继承人推举的代理人协商确定。王五依据《委托书》认为自己有权代理其他继承人处理腾退补偿事宜,因该《委托书》缺少必要的继承人签字,不能代表全部继承人的意见,且即使《委托书》为真实有效,王五也应当在维护全体继承人利益的前提下行使代理权;案涉宅基地面积较大,仅有一名被安置人,如果选择安置房补偿仅可获得50平方米回迁房购房指标,而依据协议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及当时的补偿政策,选择货币补偿获得的补偿款应逾千万;货币补偿和安置房补偿两种补偿方式所获补偿利益差距巨大,王五为个人利益放弃高额的货币补偿而选择安置房补偿,严重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利益。A村村委会在明知两种补偿方式差距巨大的情况下,仍与王五一人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协议书》和《安置房补偿协议书》,而没有要求征得其他继承人的意见,存在工作疏漏的情形。现李四的其他继承人中的张三、张小六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宅基地腾退补偿协议书》和《安置房补偿协议书》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张亮律师
山东淄博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