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民法典》新规溯及适用的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21-05-08    作者:丁嫣律师
在新法的溯及力问题上,除《立法法》第93条规定的有利溯及原则外,部门法层面只有刑法明确规定“从旧兼从轻”;有关溯及力的法学研究也主要集中于刑法,兼及行政法、税法等公法领域,对于私法溯及力问题的研究相对欠缺。在刑法领域,各法域大都按照“从旧兼从轻”的标准来践行有利溯及原则,以保护人们在旧法秩序下免于被轻易追究刑事责任的利益预期。但“在民法领域,对于法的时间效力冲突的问题并没有一种普遍认可适用的通说”。史尚宽先生甚至认为,“要以法律之溯及力如何,本无一定原则。当探究各条之性质如何,而为个别之规定,为最得策也”。确实,关于《民法典》诸多新规的溯及力,有必要具体到相应场景来分析,特别是结合《民法典》对民事单行法的纂修场景(明确修改、填补空白、细化解释等)来分析。不过,即便要具体到每一类纂修场景和每一项新规,我们仍需依一定准则来判断是否应当溯及,在一定原则的指引下尽可能地控制《民法典》施行的过渡成本(transition costs),因此,仍有必要提炼出《民法典》溯及适用的主要原则并理顺其体系关联和应用方法。
在民事领域,新法的溯及适用原则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主要是因为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民事诉讼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两造对抗,在诉争的民事权益上常常处于此消彼长的博弈关系;无论适用哪一种标准裁判,在对一方当事人有利时,却经常对另一方不利。这与刑法规范调整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明显不同。相应地,民法新规的溯及力原则就与刑法存在明显差异:
一方面,同样是践行《立法法》第93条确立的有利溯及原则,民事案件难以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刑事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有利”。按照“从旧兼从轻”的标准简单豁免某一方的民事责任只是单纯对某一方有利而已,尚不足以使特定民法新规获得溯及适用的正当性,我们还需考虑新规溯及对相对人的影响,防顾此失彼,并为此建构新的“有利”判断标准。另一方面,单一的有利溯及原则尚不足以有效处理民事领域的新法过渡适用问题。在旧法不明确或有漏洞的场景,法官既难以按照有利溯及原则来简单地确定应否适用新法(各方当事人缺乏基于明确旧法秩序的利益预期,自然谈不上是否有利的问题),也不能拒绝裁判。相反,与无序的旧法秩序相比,溯及适用新法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法律和社会秩序,因此是一项值得论证的民法溯及原则,本文暂称之为有序溯及原则。在另一场景,溯及适用新法虽然会改变当事人基于明确的旧法规范形成的利益预期,但却有助于重大公共利益的实现,从而构成另一项值得论证的民法溯及原则,本文暂称之为重大公益溯及原则。
实际上,《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经在多个层面为“有利溯及”“有序溯及”和“重大公益溯及”这三大原则提供了文本依据。其第2-4条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这一总体原则的同时,明确承认了《民法典》新规溯及适用原则的多样性。第2条以有利溯及原则为规范重点,在表述上同时规定了微观层面的法律技术规则(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中观层面的秩序目标(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和宏观层面的价值导向(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体系化的视角来理解,该条在中观层面和宏观层面的规定不仅是对有利溯及原则的升华,还为有序溯及原则和重大公益溯及原则提供了价值指引及解释基础。当然,在具体判断特定民法新规是否符合有利溯及等原则时,仍需落脚到微观层面的法律技术分析,以更好地实现中观和宏观层面的目标。
    文章来源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70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