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溯及适用的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21-05-08 作者:丁嫣律师
在民事领域,新法的溯及适用原则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主要是因为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民事诉讼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两造对抗,在诉争的民事权益上常常处于此消彼长的博弈关系;无论适用哪一种标准裁判,在对一方当事人有利时,却经常对另一方不利。这与刑法规范调整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明显不同。相应地,民法新规的溯及力原则就与刑法存在明显差异:
一方面,同样是践行《立法法》第93条确立的有利溯及原则,民事案件难以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刑事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有利”。按照“从旧兼从轻”的标准简单豁免某一方的民事责任只是单纯对某一方有利而已,尚不足以使特定民法新规获得溯及适用的正当性,我们还需考虑新规溯及对相对人的影响,防顾此失彼,并为此建构新的“有利”判断标准。另一方面,单一的有利溯及原则尚不足以有效处理民事领域的新法过渡适用问题。在旧法不明确或有漏洞的场景,法官既难以按照有利溯及原则来简单地确定应否适用新法(各方当事人缺乏基于明确旧法秩序的利益预期,自然谈不上是否有利的问题),也不能拒绝裁判。相反,与无序的旧法秩序相比,溯及适用新法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法律和社会秩序,因此是一项值得论证的民法溯及原则,本文暂称之为有序溯及原则。在另一场景,溯及适用新法虽然会改变当事人基于明确的旧法规范形成的利益预期,但却有助于重大公共利益的实现,从而构成另一项值得论证的民法溯及原则,本文暂称之为重大公益溯及原则。
实际上,《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经在多个层面为“有利溯及”“有序溯及”和“重大公益溯及”这三大原则提供了文本依据。其第2-4条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这一总体原则的同时,明确承认了《民法典》新规溯及适用原则的多样性。第2条以有利溯及原则为规范重点,在表述上同时规定了微观层面的法律技术规则(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中观层面的秩序目标(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和宏观层面的价值导向(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体系化的视角来理解,该条在中观层面和宏观层面的规定不仅是对有利溯及原则的升华,还为有序溯及原则和重大公益溯及原则提供了价值指引及解释基础。当然,在具体判断特定民法新规是否符合有利溯及等原则时,仍需落脚到微观层面的法律技术分析,以更好地实现中观和宏观层面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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