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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司法适用不足的原因和对策

发布日期:2021-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是为恶意诉讼专门设置的条款,是对恶意诉讼在民事诉讼程序立法上的首次规定。通过对江西省近6年涉及第112条的裁判文书进行整理研究,得知司法适用不足的原因在于法官调查取证难、检察机关介入程度高、惩罚措施不完整;相应地,提出需充分发挥法官主观能动性、增强利益相关诉讼主体参与度、设置层次分明且种类多样的惩罚机制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 诉讼秩序; 虚假诉讼; 司法适用;

  一、《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立法历程与立法目的

  鉴于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现象愈加突出。2012年8月31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对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自此虚假诉讼有了法律依据,司法实践诉求得到法律层面上的积极回应1。民事诉讼法修正后的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该条文得知其立法目的是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维持诉讼秩序、维护司法权威。

  二、虚假诉讼司法适用之现状

  笔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为关键词,以“案件类型:民事;地域:江西省”为筛选对象,在无讼案例网进行搜索,得到42件有效案例2。对搜索到的42件案例所展现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得出虚假诉讼司法适用上的不足之处。

  (一)法官主动适用率较低

  虚假诉讼司法适用的起因有四种情形。主动适用指当事人以及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未主张该条款,而法官在裁判理由中根据该条款进行裁判的情形,有11件。被动适用指当事人或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根据第112条进行裁判的主张,法官予以适用的情形,有17件。不予适用指当事人或检察院在诉讼过程中主张根据第112条裁判,法官不予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情形,有12件。未提及是指当事人或检察院提出适用第112条,法官根据其他条款进行裁判的情形,有2件。

  法官主动适用第112条的比率仅占总数的26%,民事诉讼法第112条是否适用的主动权应当是掌握在法官手里,也是对法官充分且克制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考察验证,但司法适用中并未达到条文规定设立之初所期望的效果。


虚假诉讼司法适用不足的原因和对策


  (二)再审被动适用率极高

  恶意诉讼司法适用中处于再审阶段的案例数有20件,占所整理总案例数的47.6%,其中主动适用1件,被动适用16件,不予适用2件,未提及1件。再审阶段法官被动适用率为80%,主要出现在原审被告再审理由、原审被告申诉书、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检察院抗诉书中,之后被法院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适用。除1例检察院抗诉援引第112条时法官未提及以外,其余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法官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适用的比率为100%。

  (三)裁判结果中惩罚率低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提及规制措施为驳回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2件案例中,适用了第112条的案件有28件,其中法官在裁判理由中仅说明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例有22例,占比78.57%,剩余6件在驳回诉讼请求之外提及了惩罚措施。

  在提及惩罚措施的6例案件中,仅有1件明确对原告及其原一审代理人罚款;2件裁判对原、被告进行处罚/制裁,其中含1件为不予退还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件因当事人已受刑事处罚,不再进行民事处罚;1件原审被告被追究刑责;1件裁判具体制裁措施和方式,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另行处理。归纳而言,虚假诉讼司法适用过程中,法院裁判的惩罚率仅占21.43%。

  三、虚假诉讼司法适用不足之原因分析

  整理所得关于第112条的案例仅有42件,显现出的虚假诉讼司法适用的不足具有代表性,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法官调查取证难度大

  司法实践适用中本应是法官主动适用的情况占多数,但因虚假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联合串通,法官通常情况下并不能获取到证明当事人属于虚假诉讼的证据,再者大多涉及虚假诉讼案件都属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纠纷领域,是否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的困境重重,给法官调查取证加剧了难度。依职权调查力度加大并不足以改善虚假诉讼案件多发的现实状况,原因在于,关于虚假诉讼的认定与否,对法官的司法素质以及办案经验要求极高,法官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是个关键;此外,该类证据的隐蔽性较强,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法院人力本就不足的情况下,加大调查力度的效果不能达到预期。

  (二)过度依赖检察机关的介入

  选定的42件案例中,当事人提出主张适用第112条时,法官为保障当事人正当的诉讼权利,亦担心误认定虚假诉讼会给民事诉讼秩序带来伤害,故通常情况下对是否适用第112条都是采取模糊不清的态度,裁判不予适用或者根据别的条文规定裁判。再审阶段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具有完整性与确定性,法官进行虚假诉讼案件的认定时,基本上都认可了检察机关要求适用第112条的建议,并且在裁判理由中明确根据第112条对案件进行裁判。可见,法院在审理疑似虚假诉讼案件中,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对检察机关介入的过度依赖。

  (三)惩罚措施单一且力度不够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112条所规定的惩罚措施,仅有驳回诉讼请求,罚款与拘留或追究刑责,层次不明、种类单一,导致法官大多数情形下为避免产生过多麻烦选择仅裁判驳回诉讼请求。其次,立法目的决定了第112条兼具强制措施与裁判规范的双重性质3,期望的法律效果是形成对虚假诉讼有效的威慑和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维护。在司法适用中,虽然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因惩罚力度不够,威慑作用没能充分体现,虚假诉讼案件数仍在增长。

  四、虚假诉讼司法适用完善之对策

  虚假诉讼不仅对民事诉讼秩序存在侵害,对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也存在危害。从多个主体的角度提出突破虚假诉讼司法适用困境的对策是现实的需要,也有利于形成对虚假诉讼的有效规制。

  (一)充分发挥法官主观能动性

  法官在对疑似虚假诉讼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表现为动力不足、手段匮乏,依职权调查时对于职权介入的度难以掌握得当。通常诉讼案件中,法官并不是主导,疑似虚假诉讼案件中,法官虽可以依职权调查,但法官素质的提高与依职权调查范围的扩大,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法官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与有效打击虚假诉讼之间取得平衡。实践中法官办案压力大,审理案件时间紧,需要法官在实务中多总结经验,对虚假诉讼案件产生敏感嗅觉;积极调查疑似虚假诉讼;决定职权调查的范围与强度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避免法官自身产生权力滥用问题。

  (二)增强利益相关诉讼主体参与度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司法实践运用过程中,最主要的程序启动路径一是由当事人进行申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二是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过于依赖检察机关介入。仅当事人提出适用第112条时,法官都选择不予认定为虚假诉讼,原因在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足,法官怀疑案件是虚假诉讼也不愿意贸然做出裁判。基于此,受害人要提高自身法律运用能力,而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应增强利益相关诉讼主体参与度。部分案件中,受害人往往都是事后才知晓自己的利益被侵害,第112条的事中防范功能没能得到体现,因此,可以引入诈害防止参加制度4,对于疑似虚假诉讼,由法院通知可能受到侵害的案外人参加诉讼;也可以设置诉讼信息共享平台,便于发现可能存在的受害人。

  (三)设置多样化、细节化惩罚机制

  对于如何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惩罚措施,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不同。我国使用地最多的为程序利益减损型,但虚假诉讼案件频发。有关虚假诉讼的规制机制,应体现层次分明不繁复、种类多样的特点。例如之前提到过的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永安工商业服务社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应采用较重层级的惩罚,以作警示;对于无害型的疑似虚假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并进行风险告知,告知虚假诉讼法律后果即可;还应作多种惩罚措施结合裁判,并不单单选择某一种,以求能达到行之有效的效果。

  五、结语

  为使得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司法适用起到该有的作用,产生必要的法律效果,一刀切式的立法、修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当遵循条文设立之初的目的,适应其在法律中的定位,提出配套的完善对策,避免刻板否认现有立法、盲目遏制虚假诉讼。本文在对已有案例的分析基础上,提出要发挥法官在诉讼程序中的领导作用,加强与诉讼利益相关人士的沟通,灵活运用现有的惩罚措施,期望既能有效维护诉讼秩序、司法权威和他人合法权益,又对打击虚假诉讼起到一定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董鹏.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司法适用困境及对策——以H省K市两级人民法院为例[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5,38(3):51-54.
  [2]黄勇胜.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虚假诉讼的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2(31):114-115.
  [3] 李文革.虚假诉讼的裁判方式: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评析——以域外经验为借鉴[J].政治与法律,2013(10):138-145.
  [4]刘莹.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司法审判标准探析[J].老字号品牌营销,2020(9):91-92.
  [5]李浩.民事证明责任本质的再认识——以《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为分析对象[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36(4):94-101.

  注释

  1李文革.虚假诉讼的裁判方式: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评析——以域外经验为借鉴[J].政治与法律,2013(10):138.
  2检索时间:2020年3月16日
  3刘君博.论虚假诉讼的规范性质与程序架构[J].当代法学,2019,33(4):140.
  4吴泽勇.民事诉讼法理背景下的虚假诉讼规制——以《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适用为中心[J].交大法学,2017(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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