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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家事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发布日期:2021-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民事诉讼法是负责保障当事人在民事纠纷中合理权益的法律体系,主要起到合理划分民事责任、判定处罚方案等作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民事涉及范围较广,其中存在一些比较特殊的类型,家事就是其中一种,此类事件的当事人双方存在亲情一类的感情联系,如果依照普通民事纠纷审判制度进行判定,就很可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使法律成为了冰冷的工具,这显然与我国现代法治理念相悖,因此有必要对以往民事诉讼法家事审判制度进行改革。鉴于此,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相关研究,阐述民事诉讼法家事审判制度现状、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对应改革建议。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家事; 审判制度;

  家事案件具有一定特殊性[1]。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其难点主要就体现在家事所包含的情感色彩,可见家事审判需要对人的情感问题进行处理,再加上家事案件的身份性和伦理性[2],因此在民事诉讼法中如果单纯依照普通民事纠纷的审判制度,虽然能够保障当事人在事件中的合理权益,明确责任,但却无法让当事人双方重归于好,和谐共处,这也说明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结果并没有彻底解决问题,同时还可能加剧当事人双方感情上的问题,反向推动了事件朝不利方向发展,而这是人们不乐于看见的。这一条件下,针对民事诉讼法家事审判应当对原有制度进行改善,如何在审判中良好处理情感,并保障合理权益等是需要今后重点思考的问题,接下来也将对此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民事诉讼法家事审判制度现状

  (一)审判人员

  在离婚一类的家事审判中,法院作为审判方必然要组建审判团队,该团队就是由审判人员所组成的,但是因为此类事件比较特殊,如果审判团队中某些人员在个人经历上比较浅薄,不能透彻理解离婚事件中的情感色彩,就很容易作出冰冷的法律思考行为,这可能使最终判决丧失情感稳定。因此在现状中,很多法院面对离婚一类的家事都会根据审判人员的婚姻经历、年龄、性别来选择审判人员,由此组建特殊的审判团队,尽可能保障审判团队能够在中立立场上进行法律思考。例如某法院针对离婚事件,在选择审判人员时就提出了没有结婚经历、离过婚、35岁以下人员不可进入此类事件审判团队的原则,且在性别上提出了男女比例5:5的选择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依照该比例来组建审判团队。

  (二)权益保障

  离婚案件在家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3],根据以往民事诉讼法司法实践案例及相关研究可知,在多数离婚一类的家事中,女性往往是受损害最大的一方,即假设某夫妻离婚,其中男性事业有成,离婚后其依旧具备经济收入,生活可以得到保障,而女性在离婚前作为妻子一直相夫教子,长期没有追求个人发展,因此离婚后没有经济收入,同时女性年事已高,很难再就业,可见其生活没有保障,说明在此类实践中女性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出台了《家事审判意见试行》,其中对女性在离婚事件中的权益保障问题非常重视,同时对离婚审判的理念进行了改革,认为在审判中应当尽可能的劝阻双方离婚,通过审判让女性原谅男性,促使双方重归于好,由此降低女性权益受损风险,只有在当事人(女性当事人)离婚意愿非常强烈的情况下,才开始进行审判。


民诉法家事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二、民事诉讼法家事审判制度问题

  家事审判制度是一种独立且特殊的民事司法程序[4]。根据现状分析可知,民事诉讼法家事审判制度基本上的理念是“劝和不劝分”“劝好不劝坏”,已经与普通家事审判制度区分开来,整体上相对完善、合理,但深入来看其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这就是民事诉讼法家事审判制度的改革方向。对此下文将阐述民事诉讼法家事审判制度中的常见问题。

  (一)冷静期问题

  在情感心理上很多人之所以会与家人发生家事纠纷、冲突,都是因为一时冲动,受自身愤怒等情感影响而做出这一决定,而情感下的决定往往是短暂且不理性的,当情感平复,很多人又会后悔,因此在民事诉讼法审判中一般不会采纳当事人在情感影响下的意愿,但为了确认当事人意愿是否来源于一时冲动,就要向当事人提供一个冷静期,在该期间让当事人情感平复,进行理性思考,如果思考完成后依旧坚持原先决定,才会开始正式审判,可见在理论上冷静期是民事诉讼法家事审判制度中必备的举措。根据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很多地方法院都推行了冷静期机制,但该机制的实行效果并不令人满意,即在家事事件审判中,冷静期的存在必然会导致审判工作暂停,这个暂停事件不能过长,因此多数法院所提出的冷静期时长较短,且时长统一,而家事纠纷或冲突事件中当事人往往积怨已久,要让他们的情感完全平复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且具体时长要因人而异,可见当前民事诉讼法提出的冷静期与实际不符,很难起到应有效果,如何优化冷静期,成为了民事诉讼法家事审判制度改革中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此外,关于冷静期的问题在社会层面上还存在争论,即某些人认为法院秉持“劝和不劝分”“劝好不劝坏”的想法,要求当事人双方进入冷静期平复冲动情感是违背双方意愿的,冷静期的使用应当建立在当事人双方的意愿上,与此同时也有人提出了相反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在家事纠纷或冲突中处于情感冲动状态,多数情况下他们的意愿都是不愿意进入冷静期的,因此很容易造成令人后悔的审判结果,这两种观点针锋相对,如何抉择也是实现审判制度改革目的的必由之路。

  (二)审判材料真实可靠性难以验证

  家事往往涉及人的情感与隐私,具有伦理性、私密性的特征,因此在民事诉讼法家事审判中要对审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验证非常困难,即假设在财产划分审判中,某当事人隐瞒了自身曾因为赌博造成财产损失的材料,相关事件另一方当事人也不知道,无法通过申报来处理,所以法院虽然可以从双方财产运作历史上发现相关财产损失信息,但却无法确认财产损失因何而来,如果通过询问的方式进行验证往往起不到应有效果,说明此类瞒报行为难以被验证,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不足。另外,在家事审判中还存在谎报行为,此类行为在另一方当事人不知情的条件下,法院通过询问往往会被当事人以涉及隐私的理由回绝,无法保障材料真实性,这样就使得民事诉讼法家事审判遭遇巨大阻力,如何保障审判材料的真实可靠性是审判制度改革中要重点思考的问题。

  (三)审判角色定位模糊

  在民事诉讼法家事审判中最主要的角色有三,即审判人员(代表审判团队)与当事人双方,在三个角色中审判人员作为审判角色,其定位比较模糊,具体表现为:

  1.在调解环节,不同法院的环节主持人存在差异,部分为法官、部分为其他成员,这是审判角色职能定位模糊的现象。

  2.单纯依照审判人员的经历、性别来保障审判团队的立场中立不可靠,某些审判人员在审判中的立场并不会过多受自身经历、性别影响,而是就事论事,在自身观念上决定立场,这样在不同事件中同一审判人员的立场也会不同,说明角色立场定位模糊。

  这些角色定位模糊问题都会导致民事诉讼法家事审判制度能效下降,因此必须在改革中应当得到治理。

  三、民事诉讼法家事审判制度改革建议

  (一)明确冷静期必要性、设定适用标准

  首先,针对是否有必要设置冷静期的问题,社会层面上的两个观点虽然争锋相对,但在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则上,因为一时冲动而产生的意愿确实不应当被采纳,审判工作应当建立在当事人双方的理性思考结果上,因此冷静期是有必要存在的。其次,考虑到当事人双方是否需要冷静期来平复情感的问题,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家事审判制度中设定冷静期的适用标准,即冷静期的适用标准至少要分为两个层次:

  1.当事人双方相处时长,如在离婚家事纠纷中,如果当事人双方相处时间较短,就说明双方对对方的理解可能还不够全面,相处期间也缺乏足够的理性思考,双方提出的离婚意愿成因大概率是一时冲动,对此应当使用冷静期,若当事人双方相处时间较长,则表现完全相反,双方提出的离婚意愿一定包含了理性思考,且双方积怨已久,离婚意愿并不是一时冲动,这时就没有必要使用冷静期,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提出冷静期需求,可以直接作出判决。

  2.当事人双方的年龄,即多数会因为一时冲动而提出离婚请求的夫妻在年龄上相对较低,而年龄稍长的夫妻一般都会经过深思熟虑来提出离婚请求,因此针对年龄层次较低的夫妻应当使用冷静期,面对年龄稍长的夫妻则在当事人无意愿的情况下不适用冷静期。

  (二)扩大调查范围、建立清晰惩处机制

  在民事诉讼法家事审判制度改革中,虽然审判组织往往无法确认当事人双方瞒报、谎报的成因,但可以确认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瞒报、谎报的行为,针对这一点相关人员应当扩大调查范围,从当事人周边人群中搜寻线索,尽可能找出行为成因。同时有必要建立清晰的惩处机制,在调查依旧无法找出成因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双方瞒报、谎报的行为作出处罚,如在当事人存在瞒报、谎报行为的情况下,审判判决将偏向于另一方,这时当事人将限于不利情况,促使其自己说出成因,即使依旧不愿意说出成因,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另一方的权益。

  (三)明确角色职能、构建基本立场原则

  针对民事诉讼法家事审判制度的调解环节,各地方法院等审判组织应当明确主持该环节的岗位,将环节主持规划到该岗位的职能中,不可再一变再变,这样就解决了角色职能定位模糊的问题。同时面对立场定位模糊问题,建议在审判团队组建之前,针对事件进行分析,确立当事人双方的立场,再在法律理念上构建基本立场,由此来选择审判人员,组建立场合理的审判团队,就事论事的进行审判。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民事诉讼法中家事审判制度改革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可知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家事审判制度基本完善,但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得到改革。对此文中提出了相关改革建议,论述了各建议的功能,可见相关建议可以起到治理当前审判制度问题,实现了制度改革目的,可起到保障审判结果合理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赵雷.浅析我国家事审判制度的法治化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8(28):39-41.
  [2]王法刚.论家事案件审判理念及制度的转变[J].法制博览,2018(2):156-157.
  [3]娄必县.离婚案件中的法官性别与知识生产——兼论家事审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8,34(3):79-89.
  [4]邱熠枫,胡谨镳.我国家事审判制度改革及构想[J].法制与社会,2016(31):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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