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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密协议,用其核心商业信息自行成立了一家公司

发布日期:2021-05-18    作者:王宇航律师

甲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的技术总监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甲公司与技术总监李某签订保密协议约定,违反保密协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20万元违约金。后李某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自行成立了一家乙公司并将其掌握的甲公司的核心商业信息泄露给乙公司。

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二者主张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某违反与甲公司的保密约定,违法泄露其掌握的甲公司的商业秘密给乙公司,乙公司作为李某出资设立的公司,对李某的泄密行为应认定为知情,所以李某和乙公司均应认定为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甲公司可以向二者主张赔偿责任。律师说法:甲公司不可向乙公司主张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5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和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除了服务期及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外,其余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本案中只表明甲公司与李某约定了保密义务,并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的义务,所以不能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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