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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

发布日期:2021-05-24    作者:张颖律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系民法典实施以来济南市首例撤销婚姻判决。“疾病婚”原属婚姻无效情形,现从中删除,归于可撤销婚姻情形。可撤销婚姻区别于无效婚姻的重要一点是将权利完全交由当事人,使这项权利的属性成为没有公权利干预的私权利,充分保障了婚姻的自由、保障配偶对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权。且自民法典实施以来,原婚姻法规定的民政局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做出“撤销”的判断,变为只有人民法院有权撤销婚姻。该“撤销”与“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可撤销婚姻是法律所规定的婚姻的一种效力状态,符合法定情形,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使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撤销婚姻登记机关违法的婚姻登记是负责办理婚姻登记的行政机关对违法婚姻登记予以撤销的行为。本文就民法典对撤销婚姻的显著变化加以解读。


【案情】甄某某与贾某于2020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甄某某发现贾某患有淋病,遂以贾某结婚登记前隐瞒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为由,诉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经法院审理,贾某自认患有慢性淋病多年,且明知该疾病具有传染性,但因种种原因婚前未向甄某某如实告知,并当庭向甄某某表示歉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患有淋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且难以治愈,贾某在结婚登记前对甄某某未如实告知,现甄某某在法定期间内以贾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贾某亦表示认可,法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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