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起哄闹事也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发布日期:2021-05-27    作者:王可红律师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起哄闹事也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作者:王可红

随着互联网法律、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网络早非法外之地。那么,正确理解认识网络起哄闹事对个人的影响,对于做一个安全守法的网民是很重要的。

《刑法》第293条对寻衅滋事罪有详细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13年,两高颁布实施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案件司法解释),其中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下面简单列举三个网络上骚扰、辱骂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案例,此处仅列案号,具体案情可通过裁判文书网了解。
案号:(2018)辽0115刑初5号,被告在“快手”平台上,多次录制并转发辱骂交警的视频,一审法院认为其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1年有期徒刑。
案号:(2018)豫0603刑初168号,被告因婚恋矛盾,通过短信、微信对被害人进行骚扰,同时使用“呼死你”软件拨打骚扰电话,同时在微博、百度贴吧等地方发帖,在住宅楼道等公共场合写字,辱骂被害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案号:(2018)鲁0283刑初392号,被告与受害人曾经交往,后面向被害人索要交往时的花费未果,为报复泄愤,多次将其与受害人开房时拍的裸照、视频,发送到朋友圈、微信群中,严重影响受害人的生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显然这三个案例均为被告人通过网络对他人进行骚扰,影响了社会秩序,符合《网络诽谤案件司法解释》第5条第1款的规定,故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内容来看,起哄闹事的行为实施地已经不限于现实中的公共场所,而是包括网络空间在内的所有公共空间。也是基于此,那种认为只要现实中遵纪守法,在网络上可以信马由缰、任意驰骋的想法是错误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