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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必要性

发布日期:2021-05-30    作者:余谭生律师

【摘 要 】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形式表现为 : 以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 , 违背信用关系或合同约定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 , 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方式有行政保护、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
   【关键词 】商业秘密、侵犯、保护、企业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形式

   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 , 是指行为人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使 用或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的侵权是很多情况下均 出自侵权行为人的故意 , 只有少数情况属于过失行为 , 而过失行为 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善意第三人不知道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 也根本不知道该信息的公布未经权利人允许的 , 那么即使善意第三 人使用了该商业秘密 , 也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商业秘密侵权的表 现形式主要有以下方面。

   1、以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主要是指以盗窃、 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 里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欺诈、贿赂等手段。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 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 其目的在于此后自己使用、向他人泄露该 商业秘密。这类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形式。

   2、违背信用关系或合同约定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违背信 用关系或合同约定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方基于雇佣 关系、委托关系、代理关系或交易关系 , 而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 , 但出于不正当的目的 , 而使用或泄露该商业秘密。此类侵权行为产 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保密合同或当事人一方负有保密义务 , 当事人一方不遵守约定或违反保密义务 , 既构成违约责任 , 也构成 侵权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规定 , 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 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 握的商业秘密的 , 即构成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权利人的职工违反 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 披露、使用或者允 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这类侵权行为 典型的行为。
   3、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第三人 , 是指商 业秘密权利人既无合同关系 , 也无劳动关系的其他人。第三人侵犯 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他人以不 正当方法取得、泄露或使用 , 却仍然去使用、取得或泄露该商业秘 密 ; 第三人在取得商业秘密之初并不知道、也无重大过失 , 而是以 后知道或应当知道 , 而继续使用或泄露商业秘密。

   二、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必要性

   1、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 有利于鼓励企业积极进行技术创 新 , 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在当代经济生活中 , 商业秘密已成 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主要运作模式和途径。拥有商业秘密是企业 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根本保证 , 有时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如 一些工艺技术 , 相传百年 , 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保证 , 一旦泄露企业 将遭受灭顶之灾。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给予了企业良性激励 , 促 使它们不断更新、改进商业秘密。而且 , 知识经济的到来 , 使人们 的知识更新周期缩短 , 知识决定着企业的命运。而任何商业秘密都 是其权利人投入一定的时间、金钱、精力得来的 , 对其拥有人而言 都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竞争优势。因此 , 如果任由他人披露、使用 或肆意践踏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企业的收益将远远小于它的投入 , 就会挫伤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 不利于企业技术水平、管理 水平的提高。

   2、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 有利于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 , 维 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竞争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有些竞争者 的 “搭便车 ”行为。他们绞尽脑汁 , 通过各种恶劣的途径来间接 地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 而又不想为此支付任何代价。如企业之间 相互 “挖墙角 ”, 通过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流动 , 带走各种技术 信息和客户网 ; 企业通过偷拍、偷听等办法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 以行贿、利诱等手段骗取商业秘密。这些行为在市场竞争中已经屡 见不鲜 , 给权利人造成了惨重的经济损失。如果法律不加大对这些 行为的监控和打击力度 , 不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 , 将无法遏制其愈 演愈烈的势头 , 从而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因此对商业 秘密的法律保护是经济稳定发展的必需 , 也是企业维权的需要。
   3、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 是促进对外开放的需要。随着科 学技术、交通工具、通讯方式的进步和发展 , 整个国际社会的经 济、科技交流越来越频繁 , 围绕知识产权进行了各种国际谈判 , 签 订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协定 , 使各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逐渐从 国内走向国际。而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尚处于比较落后的状 态 , 与国际上的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保护标准都有一定的差 距。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是我国与国际接轨、融入国际竞争 的需要。

   三、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方式

   1、行政保护。侵犯商业秘密不仅是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私人利 益的损害 , 而且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 对公共利益也是一种损 害。《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利的同时 , 还承担 着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 , 还承担着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的职能 , 因此不正当竞争人除了应承担民事责任外 , 还会面临着行 政制裁。《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25条规定 , 行为人违反该法第 10 条的规定 ,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权的 , 政府市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 , 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的罚 款。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权进行查 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年发布的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的若干规定 》中进一步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商业秘密案件 中可以行使的全力进行了规定 , 包括扣留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载 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 在处以罚款时对侵权物 品可作出的责令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等有关资料返还权利 人或销毁侵权产品等权力。
   2、民事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主要是经济 利益方面的 , 所以其救济也应以民事救济为主。当商业秘密遭受非 法侵害时 , 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通过追究侵权行 为人的民事责任获得相应的民事法律救济。国外对于侵犯商业秘密 的行为一般采取民事制裁的方式 , 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 支付违约 金、赔偿损失等。对于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合同的违约当事人 , 则按 照合同约定 , 对违反方处以违约金或其他方式的制裁。对于侵害他 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人 , 则按照民法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 , 责令 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 也和其他国 家基本一致 , 主要采用民事制裁手段 , 责令赔偿被侵权人经济损 失。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 》的规定 , 侵权人应当停止侵害、返还 原物、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3、刑事保护。对于一些情节恶劣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仍需要 对其施加刑事责任。1997年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 了刑法所列举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 并且行为人实施的上述行 为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刑法第 219条第 1款规定了三种侵犯知识 产权的行为: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的;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的;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此外 , 刑法还 规定了一种行为 , 即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 , 获取、使用或者披 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 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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