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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买卖合同考点:特殊买卖合同

发布日期:2021-05-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 分批交付买卖。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2) 分期付款买卖。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有权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3) 凭样品买卖。这是指以约定的样品来决定标的物质量的买卖。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但是,若凭样品买卖的样品有隐蔽瑕疵而买受人又不知道,则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否则,也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 试用买卖。这是指以买受人试用标的物并以买受人对标的物经试用后的认可为合同的生效条件的买卖。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当事人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其他办法仍不能确定试用期间的,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间。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可以作出购买标的物的意思表示,也可以作出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但是,若标的物是在出卖人处由买受人试用而未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于试用期届满后未作表示的,应视为买受人拒绝购买。
【例题】某商场在促销活动期间贴出醒目告示:“本商场家电一律试用20天,满意者付款。”王某从该商场搬回冰箱一台,试用期满后退回,商场要求其支付使用费100元。下列那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5/三/13)
  A、王某不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费
  B、王某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其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
  C、王某应支付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D、王某应与商场分摊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难点辨析】
  第一,买卖合同规范的适用范围。买卖合同规范适用于一般动产买卖和房屋买卖。供应水、电、气、热力合同不适用买卖合同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适用买卖合同规范,商标权转让合同、版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适用买卖合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不适用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买卖合同中的孳息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标的物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中,出卖人保留的仅为处分权,其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已转移给买受人。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中,如果当事人之间未有约定,风险和孳息自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只适用于不可消耗物,消耗物不适用所有权保留买卖。所有权保留买卖只适用于分期付款和赊销,如果买受人已付清货款,则不存在所有权保留的问题。
  第四 ,房屋买卖。房屋买卖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所有,买受人支付价金的合同。目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仅适用于城市房屋买卖,农村房屋买卖尚缺相应的法律规范。对于房屋买卖,法律有如下特别规定:
  (1)房屋买卖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
  (2)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移转,未经登记即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移转效果;
  (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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