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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劳动仲裁案件——单位因为停产未发放足额工资合法吗

发布日期:2021-06-04    作者:杨谦律师

一则长沙劳动仲裁案件:李先生在2003年10月入职某服装公司,从基层的一名员工晋升到了部门的管理层。李先生一直辛勤工作到2017年12月底。2018年1月初时,公司通知李先生,2018年公司将停产,全体员工暂时放假,等候公司通知。2018年2月初,公司向李先生发放1月份工资1084.28元。李先生计算自己的工资,发现工资发少了,李先生于是在当月15号书面通知公司,1月份的工资应当按照自己正常工作来发放,并要求公司在七日内把差额工资补全。公司没有理会李先生的告知。

李先生非常失望,自己在公司工作了十余年,但是自己的正常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公司也非常冷漠。于是李先生在2018年2月底向公司再次发出书面告知,称公司没有按时发放自己应得的全部工资,而且没有提供劳动的条件,要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2018年3月初,公司向李先生发放了他2月份工资共计1074.45元。李先生发现,公司在发放他1月份和2月份的工资时,都把李先生个人缴的社保和公积金全部扣除了。在与公司协商无效后,李先生向法院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他2018年1月和2月共两个月的工资差额总计7693元。


该则长沙劳动仲裁案的案情分析:2018年1月李先生的公司虽然已经停产并放假了,但是发放工资时,仍然归属于公司的第一个工资支付期,公司应该要为李先生的正常劳动支付他应得的工资。2018年2月的工资,公司可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1716元发放,但同时公司需要承担需由李先生个人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李先生公司发放的生活费扣除李先生社会保险费等个人缴纳部分后实际只发放了1074.45元,虽然看上去高于法律所规定的80%,但是实际上李先生收到的工资比按照80%计发的生活费还要低,李先生的公司将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等的负担都转移给了李先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法院判决公司补足工资差额5836.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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