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考法人重要考点:法人责任

发布日期:2021-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第一,法人人格否认。
  按照法人理论,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自己的独立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但是,在实务中,一些不法行为人通过滥用法人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如:(1) 利用一个公司借款,然后将该公司的财产转移给另一家公司。(2) 恶意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设立子公司,以子公司的名义对外借款,母子公司财产混同,子公司无力还款时,母公司以公司人格独立为由拒绝承担责任。(3) 母公司利用自己的决策,指使子公司向外借款,在子公司无力还款时,母公司拒绝承担责任。对此,司法实践中采用否认法人人格的理论,允许债权人直接向股东提出请求,排除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障碍,债权人的这种直索责任属于民事责任。
   【例题】(1)甲公司出资20万元、乙公司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子公司。在丙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丁公司进货,致使丙公司产品因成本过高而严重滞销,造成公司亏损。下列那一项是正确的?(2008/三/31)
  A. 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 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 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 丁公司、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签合同的效力问题。企业法人超范围经营的,除违背法律规定的禁止性经营、限制性经营和特许性经营的外,其所签订的合同有效。
   【例题】(2)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2002/三/15)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第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确定的标准。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但并非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一切行为,法人均应承担民事责任,在理论上分别存在经营活动说、法人名义说和执行职务说。通说认为,判断是否执行职务的标准是:(1)是否以法人的名义;(2)是否在外观上被认为是执行职务;             (3)是否以社会共同经验认为与法人职务有相当关联。对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法人应否承担责任应依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不知具体侵权行为人或具体犯罪人,应由法人承担为宜;如果具体侵权行为人或犯罪人十分确定,且侵害财产仍在或具有清偿能力,应由行为人或犯罪人承担责任为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73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