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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债权让与考点解析:债权让与的效力

发布日期:2021-06-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即债权让与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效力,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 法律地位的取代。在债权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让与人而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但在债权部分让与时,让与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
  (2) 从权利随之移转。债权人让与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 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如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书、来往电报书信等,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如债务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债务人的住所、债权担保的方式以及债务人可能会主张的抗辩等。此外,让与人占有的债权担保物,也应全部移交受让人占有。
  (4) 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难点辨析】
  同一债权重复让与时的效力问题。对此存在“处分主义”和“通知主义”两种主张。依处分主义,债权人转让债权为处分行为,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的合意,该债权就属于受让人,债权人再转让该债权就属于无权处分,该行为未取得第一受让人同意,为无效行为;依通知主义,债权让与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发生效力,在通知债务人之前,该债权并不为受让人所享有,因此债权人仍有权与第二受让人签订债权让与协议,该转让行为为有效行为。现我国多数学者采第二种观点,在实务中,同一债权重复让与的处理规则是,有偿让与的受让人应当优先于无偿让与的受让人取得权利、全部让与中的受让人优先于部分让与中的受让人取得权利、已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让与优先于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让与。不能取得该债权的受让人可向转让人主张违约责任。
  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即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1) 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让与通知为准,该通知不得迟于债务履行期。在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之前,债务人仍以让与人为债权人而为履行的,同样可以免除其债务,受让人只能要求让与人返还所受领的债务人的履行。但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让与的通知后,即应当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而履行债务,其对让与人的履行不能构成债的清偿,而让与人如果仍然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则属非债清偿,债务人可依不当得利要求返还。(2) 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通知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为表见让与。(3)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例如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权、被让与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权以及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上的权利单独让与第三人而自己保留合同债务时,债务人基于让与人不履行相应债务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4) 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债务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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